燿華4死重大工安意外 總經理、工安處長一審均判無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73631
2019-08-06 19:57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即時報導
燿華電子公司宜蘭廠區前年(106年)發生4死意外,當時的胡姓總工安室處長、許姓總經
理與燿華公司,分別因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勞動檢查法等罪嫌遭起訴,不過,宜蘭地方法
院審結,今天全判無罪。
宜蘭地方法院指出,依公訴意旨,此案發生在前年(106年)6月26日上午8時許,燿華公
司簡姓、許姓員工,與環工部環二課林姓副工程師,受環工部環二課許姓課長指派,在宜
蘭廠區廢水處理廠內慢混槽共通管封管作業時,簡不慎將封管用的管帽掉落至該槽內,隨
後同日上午9時許,簡、許欲往槽內撿拾管帽時,未先行架設抽風設備換氣、未先檢測氧
氣、硫化氫濃度符合標準、未配戴安全帶、安全帽、呼吸器及其他必要防護具之下,直接
架梯進槽。
簡撿拾管帽時,攪動槽底淤泥,致原融於水的高濃度硫化氫逸散空氣中,簡隨即吸入而嗆
傷昏迷失能,溺入槽內尚未排乾的汙水中,在場許姓員工及另名謝姓股長,因事態緊急,
也在沒有通抽風設備嗨防護具情況下,先後爬梯進槽內,也遭嗆傷昏迷,許姓科長及另名
賴姓員工見狀,也先後直接進槽救援,隨即同樣嗆傷昏迷失能,溺入槽內汙水。
消防局人員與救護車馳援,救出賴、謝、許、簡與許課長等人,但謝、許姓員工、許課長
、簡等經送醫急救後,宣告死亡,賴則因吸入過量硫化氫,送院治療。
檢方公訴認為,胡是總工安室處長,負責內部工作安全衛生事項管理、規畫、執行,涉犯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許是總經理,負責內部業務管理及決策,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
署停工處分,竟為規避停工造成損失而違反停工處分,仍允許宜蘭廠廢水處理廠中PH調整
池、快混池、慢混池、沈澱池以外槽池繼續運作,並使製程廢水繼續流入該廢水處理廠處
理,違反勞動檢查法停工通知,涉犯勞動檢查法罪嫌;燿華公司則依勞動檢查法同受處罰
。
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認為,胡否認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犯行,經查,胡在105年、106年間均有
就在職員工規畫並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訓練,包含此件事故發生、廢水處理廠慢
混槽池工作危險因子及預防災變所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胡是總工安室主管,平時辦公地點在新北市土城區總公司,針對各廠區規畫教育訓練課程
後,交由專責人員具體實施,課程完畢後,透過測驗確認,實已善盡職責及注意義務,事
發地點在宜蘭廠廢水處理廠區,且為突發事件,應由具有相關專業訓練、證照現場作業主
管肩負現場指揮、監督之責,而非胡的過失責任,且被害人等死亡結果,與胡所應盡的注
意義務間也無何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許與燿華公司所涉違反勞動檢查法部分,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認為,該處分既載明,此
次重大職業災害發生在燿華公司員工在宜蘭廠清理廢水場汙泥時所發生,需立即停工避免
災害擴大,且將停工範圍特定於宜蘭廠的廢水清理作業及其場所,而非明確記載宜蘭廠全
廠區均不得有廢水進入。
燿華公司收受停工令後,即先就發生事故槽池本身停止運作,然因考量當時已產生廢水含
有藥液、藥水、重金屬等成分,若不收線、依照濕製程流程處理,極可能會傷及現場人員
生命身體安全以及機械設備等,基於安全及避免汙染環境,不得不先就已產生廢水處理完
畢,因此,此件尚難逕認許、燿華公司有何公訴意旨所指違反勞動檢查法犯行。
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胡、許與燿華公司均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