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判決書 二審上訴駁回定讞了哦
友達不是說一切合乎勞基法嗎
經由一審一位法官 二審合議庭三位法官
總共四位法官 新竹法院認證
友達光電連95元都不願意給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小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被上訴人 黃建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7日
本院新竹簡易庭108 年度竹勞小字第11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觀之原告(註:指被上訴人)該NB班出勤表所示108年4
月30日本即係原告之休假日,並非原告之『工作日』即明
。原告主張被告(註:指上訴人)係經徵得勞工即原告之同
意於該108 年5月1日勞動節休假日出勤工作,應堪足採信
。據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之規定,被告自應加倍
發給工資予原告。」乙節,並無違背勞動基準法之法令。
則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在108 年5月1日應休假日出勤工作
10小時於8 小時以內,除須按原本約定照給每日工資金額
之外,須再加發1 日工資為1,120元【計算式:(140x8)=1
,120】,而逾8小時之部分即2小時係屬延長工作時間,則
應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即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故此部分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延長工時工資之工資即為375元【計算式:(時
薪140元×1.34×2小時=375 ,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
上訴人在原本應發給被上訴人之薪資外,應再發給被上訴
人之工資金額為1,495 元【計算式為:(1,120+375)=1,49
5 】,扣除上訴人自認已就此多發給被上訴人當日出勤工
作之工資1,400 元外,上訴人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工資95
元,則原審判認上訴人就此須再給付被上訴人95元即難認
有何不當之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