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他們家也是,硬體出包結果考績給軟體扛。
台灣電子業,硬體出包是不是軟體就是該死? @@
7/30的貼文今天看到,看起來事件已經發酵了,等後續。
以下轉錄臉書文章:
臉書公開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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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0781629603077&id=1000001383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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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受當事人盧郁安之委任,受託處理以下紛爭,未免當事人上班
再受擾特此說明如下:
二級主管楊伯勳用因受MTK晶片未經SGS認證驗出瑕疵,而硬體部門要求用軟體寫死
timestamp部分進度過慢,且後因二級主管楊伯勳及一級主管李明達以此issue而要
求楊伯勳撰寫的為PDCA為由,要將當事人盧郁安進行PIP,然PDCA除有多處部分不實
之外,上述主管皆認同將CCA及WMM參數關閉以過認證方便出貨,此舉已涉及欺瞞WFA
的認證規定,故本人透過媒體向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證是否有此事。李明達更
表示:「如果可以過認證,下一版就不用出了,畢竟要花很多錢」。
另7月27日當事人前被多次確認幾點會回公司上班,到第一分鐘就被兩位HR約進會議
室,先前曾以電話溝通表示PIP等申訴調查,因為併案處理,所有環節尚未調查完成
,且李明達歧視言論部分證據及證人尚未齊備,故尚無任何結論,律師不用在場也
沒關係,甚至歡迎律師坐在訪客區等待,因為沒有結論不會有權益受損之情,甚至
歡迎錄音,但HR說這樣他也要錄音,因為唐鳳說:「媒體錄音的話,我也要錄音」
。
惟會議一開始即表示目前雖然少了一個結論,但PIP確定要開始執行,而PIP的簽核
過程是從7月16日決定7月14日開始執行,而簽署人更有多數知悉PDCA有造假之情形
,且當事人已經請多達一周之特休以避免遭受不正當對待,仍舊簽核7月14日執行。
會議中間更有公司法務洪佩雯律師向當事人表示一級主管涉性平問題其個人意見,
且當日從7月1日起消失之內容不實在之PDCA檔案始出現,但以機密為由無法給與當
事人,而當事人因慮及證據滅失,且兩位HR表示PDCA有找資深的二級主管一起審閱
,但每個人觀點不同,所以擴大調查當事人內轉後之其他月份工作表現,挑出可以
批評的月份,決意施行PIP。然PIP規則啟動條件是直屬主管開啟或是連續幾次考績
不佳,再如前述,直屬主管係因PDCA而啟動PIP,更有會議記錄為證,是綜合上情
於法應有不合之處。
由上述會議當事人認知HR縱使知道PDCA有不實之可能,且當事人亦出具相關log給HR
,仍舊未獲救濟,為避免證據滅失,委請本律師至現場保全證據,包含工作電腦的
PIP單。隨後本人進線110報案請求緊急保全證據,但HR馬上打電話給法務James
(趙冠瑋律師)到場,趙律師一到場馬上以公司授權發言:「我現在正式下逐客令,
你們都離開」(包含警官3名),後又改口:「現在是下班時間,請他們兩位離開,
我現在正式請求了,否則我要依據刑法306提出侵入住宅的告訴!Serena你電話可以
掛了!」(但其實我們本來都在門口,警官正要通知鑑識組取證,是兩位HR請我跟
警官加上員工即當事人到會議室的。理由:這樣不好看。)
至目前工作情形,每日都有不同變化,首先是當事人工作所需檔案存取權限被鎖住,
經詢問HR蔡昇運其表示目前可能是違反PIM的緣故。但本月27日時聯發科另外兩位HR
向三位竹北分局的警官表示,PIP絕對不會變動工作內容。但違反PIM規則鎖權限的
時間為7月15日凌晨。當事人實屬不解,在無法遠端存取公司server情況如何違反
PIM。
惟查,該公司法務長宿文堂、總稽核劉錫麟、李明達之直屬主管曾德旺於7月15日邀
本人及當事人至篤行一路聯發科總部法人會議室開會,再三表明無違反WFA規定此事
,且對於寫給蔡明介董事長之信件亦表示符合公司之六大核心價值,尤其該公司之核
心價值首條即為「誠信正直」。對此,法務長宿文堂更當場表示如果向媒體有任何不
真實的爆料會影響當事人之工作,最後整個事件的技術部分由曾德旺保證不會有關掉
CCA等行為,應係上述楊伯勳及李明達個人見解錯誤。要求向媒體表示是誤會一場。
也明白爆料之行為乃係依據蔡明介董事長《競爭力的探求》一書所為,否則公司會
無法永續經營,並未有任何與會人員覺得違反PIM。
後因說明楊伯勳曾在7月13日溝通會上對當事人大吼:「我是二級你是工程師,我可
以不懂,你怎麼可以不懂。(備註:當事人去年剛轉部門,且此次bug更是因為硬體
出問題在做軟體補救)」,且於先前5月27日表示軟體解法是絕對不可行之言論大相
逕庭,中間溝通皆無效,最終決定將中間接手的當事人依據此issue撰寫之PDCA開始
執行PIP。
7月15日法人會議室與會人員皆有達成共識,關CCA恐是因上述原因即主管不理解技
術而生上開誤會,希望可向媒體說明並無公益上的危害,以避免損害公司商譽,也
避免影響當事人之工作。
更查,於7月15日下午兩點前離開法人會議室後,曾向稽核主管劉錫麟及曾德旺詢問
是否有鎖上當事人的遠端權限,其二人皆表示並非其所為,曾德旺更表示會協助向
HR Helen詢問細節,以便當事人遠端工作,但權限迄今不但並未恢復,工作電腦更
被取消諸多權限,嚴重影響勞務之給付。
然自本周當事人恢復上班日起即不斷的接受約談,負責PIM(資訊保密主管相關部門
)開始於當事人拒絕不合理之職務調動時開始對於當事人多次會談,完全排除當事
人表示委託律師到場,但卻以公司內部程序為由,禁止在場,但公司法務卻直接與
當事人進行多次對話,如洪佩雯律師、趙冠瑋律師等,無視當事人對於法律知識之
薄弱。
爰基於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規範之規定,如下:
第 36 條: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
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
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
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
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同法第41條:「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
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
同法第44條:「律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妨礙其他律師受任事件,或使委任人終止
對其他律師之委任。」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斷以公司內部為由,且其申訴程序更與一般調查違反性別
平等規範、職場霸凌及業務上載文書不實等程序妨礙其他律師之受任案件,也違反
聯發科技對外宣稱其公司執業守則需合乎法律及國際規範。
在處理職場霸凌部分除更使當事人更孤立之情形,對於申訴同仁洩露他人職等時,
第一時間表示職等並非保密事項,但其後改口。
至開會通知更係臨時通知法務或稽核會到場,但仍舊阻礙當事人之防禦權,顯與國
際規約不符。
對此當事人透過律師向公司表達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範拒絕參與,洪佩雯律師
仍稱公司內部程序無法使當事人擁有防禦權,並拒絕溝通甚至表示:「律師不能到
場因為這是內部程序,你可以不到場,但我會將結果往上報」,且本次會談內容主
要是針對向媒體爆料聯發科欲欺騙WFA的行為,惟如前所述,負責PIM之最高主管劉
錫麟已於7月15日偕同宿文堂法務長及曾德旺為技術保證,且以向媒體洩露之內容
會有使當事人工作權遭剝奪之可能為由要求阻止媒體出刊,惟第一時間PIM最高主
管就無任何違反公司內部保密程序之意見告知,且前日更有其他PIM部門約談權限
上鎖之原因,隻字未提該媒體爆料之情事。
另PIM主管及宿文堂法務長更在該次會議上也未對揭露至媒體事項有任何的反對意
見,對於當事人寫信給董事長蔡明介及相關動作更表示應是有誤會,故特召開會議
說明。
對於公司創設之敵意環境已向洪佩雯律師表達,並表示武器平等原則等概念,但其
充耳不聞,仍舊係以公司內部程序為由,阻止當事人委任律師防禦自己權利,且已
說明近幾個月來已多次遭到不實之會議名目欺騙到場,更有HR蔡昇運7月4日即已收
到PDCA報告,但至7月13日仍堅稱自己並未看過該PDCA之情事。
上開行為顯有違法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且基於勞動部所揭示之友善工作環境有
違,故特發此聲明向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達不出席會議之緣由,其後並將送有
關單位請求函釋。
另外關於性平及職場霸凌申訴的處理程序部分,乃係一級主管李明達聽到當事人欲
就PIP提出申訴,而其為PIP申訴窗口第一關,但李明達先是不確定是否為PIP窗口
,更在確定當事人手機沒有錄音,且要求出示錄音檔案列表後,對當事人態度與一
週前意欲輔導當事人升遷及告知秘訣之態度迥異,對當事人表示:「你是女生又考
上清大,看來應該是有一定的資質,但現在你自問你的績效真的很好嗎?我當初是
看你這樣才對你有期待,如今你跟剛畢業的幾乎沒什麼兩樣,專業能力要不要回去
想想有沒有比他們更不足。」,就此部分亦將向主管機關請求認定是否處理此類問
題時,該公司HR處理方式是先詢問旁邊的同事是否有受相同待遇,並要求team
members 寫信回報當事人平日素行,如此調查方式除與聯發科技給與投資人觀賞之
守則不符外,更可能加劇當事人在工作環境上遭遇更不利之對待。
附件為聯發科技從業道德規範
黨苴睿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