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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11:34 聯合報 / 記者胡瑞玲/台北即時報導
近期許多企業受到新冠肺炎影響進行裁員,但很多雇主因資遣員工未滿3個月而未進行資
遣通報,北市勞動局提醒,若雇主已「預告」資遣勞工,就需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辦
理資遣通報,若未辦理恐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經常接獲企業來電詢問,員工任職未滿3個月是否就不用辦理資遣通報,勞動局長
陳信瑜解釋,很多雇主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預告期」,與「就業服務法」第33條
的「資遣通報」規定搞混,誤以為員工未滿3個月不用通報。
事實上,根據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應在勞工離職前10天,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
管機關(如勞動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處)辦理資遣通報,以利主管機
關掌握事業單位資遣動態,即時提供失業勞工相關就業或職業訓練訊息。
而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規定,是依照勞工年資不同,而有不同日數的預告時間,
讓勞工事先知道要被資遣,以便有時間準備尋職,像是利用「謀職假」找工作,陳信瑜表
示,這兩者的法令規範、目的、對象、日期計算均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勞動局表示,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事由,要資遣勞工時,都要在
勞工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違者恐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資遣通報可採
線上或紙本方式辦理,申請方式及說明可至「市民服務大平台」網站(
https://bit.ly/39EeiBF)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