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跳槽挨告 競業條款遭濫用

作者: B0858B   2021-03-28 00:57:07
2021年3月21日04:26
科技業因競爭激烈,且涉及技術層次高的各種業務機密,以往競業禁止最常見於科技業,
但近年法院判決案例發現,連一些基層職務,甚至不涉營業祕密的行業,舉凡房仲業、美
容業、餐飲業,甚至如大體美容師,都有人因兼差或跳槽被前東家控告違反競業條款,但
成立案件不多,顯示業界的確有不少濫用競業條款情況。
「競業禁止條款」真的人人都適用嗎?創業、兼差到跳槽,都可能違反競業條款嗎?
競業禁止條款原本是為了保護業者營業祕密,並防止同業惡意競爭,因此可由勞雇雙方約
定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間,不能到相同競爭行業任職,但必須給付合理補償。多年來勞動部
一直以行政指導原則予以消極規範,但因業界逐漸出現濫用現象,因而在二○一五年入法
,在勞基法增訂「競業禁止條款」相關規定,競業禁止對象、範圍及條件,都有具體嚴謹
規定。
即使已明確入法,法院近年相關判例仍不少,不少資方只要對員工跳槽,或自行創業不滿
,就會祭出競業條款,擴大解釋,連基層及不可能接觸重要職務的工作也一律設限,侵害
勞工工作選擇權。
全產總顧問謝創智分析,競業禁止條款是為保障雇主的營業祕密,像大體美容師、房仲業
等,都是社會普遍職業,技術不會只有他們會,別人不會,只是一般從業人員,有何理由
限制轉換工作?勞基法對營業祕密沒有名詞定義,商場上有保護營業祕密必要但不能無限
擴張,應回歸營業祕密法的定義。
按照營業祕密法的定義,營業祕密要符合下列要件: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因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條件非常嚴
格,絕非一般從業人員就可以接觸,如果隨便的工作就限制未來就業範圍,將嚴重影響當
事人職涯及就業生存能力。
他認為,既然資方無限上綱競業禁止,如果法院判決不成立,還應要求資方賠償勞工訴訟
期間的薪資及相關賠償,才能遏止資方動輒濫用競業條款向勞工提告,造成勞工精神及薪
資損失。
https://udn.com/news/story/5612/5332461
作者: zxp9505007 (阿C)   2021-03-28 04:48:00
沒付半薪 一律告不成啦 最好還是給勞工反制手段吧 一直上法院也很燒錢
作者: henrk (台北大肥貓)   2021-03-28 06:08:00
睿能案就是個範例,只要公司沒付半薪,連理都不用理就算給了半薪,要成立也得符合很多條件基本上不要拿資料還被留底,很難成立的
作者: michaelgodtw (可愛書生寶寶)   2021-03-28 06:28:00
放頭理面就好
作者: Surrounder (環繞音響)   2021-03-28 08:43:00
不留資料沒拿錢就很難成案 反之如過把檔案帶走就算只是無關痛癢的資料也會被告
作者: rainylife (rainylife)   2021-03-28 09:37:00
都濫用啊,你要人簽競業,配套措施有做嗎?
作者: physicsdk (我是小洛)   2021-03-28 11:00:00
離職沒給錢還競業禁止個鳥,慣老闆
作者: wbw (wbw)   2021-03-28 12:55:00
我這家公司叫我從前公司吐一堆資料,要離職還叫我注意競業條款,臉皮不知道啥做的
作者: master32   2021-03-28 13:20:00
問題是大公司有法務,讓你一直上法院就是個威嚇就算最後不起訴 or 無罪,也讓被告非常麻煩
作者: chenchuhao (心亂飛)   2021-03-28 13:30:00
不用告成,光是跑法院就讓你雞飛狗跳。早就被濫用囉...
作者: susuper (蘇舒跑)   2021-03-28 14:43:00
應該敢告就敢賠,公司沒告成應該負擔受害者未來的聲譽損失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21-03-29 12:03:00
沒用啦會告的還是會去按鈴告,除非告的當下就重重打臉不然台灣就是沒有真正的大律師不然反告公司賠幾億就會比較少
作者: mangoldfish (大眼笨金魚)   2021-03-30 10:41:00
很多公司法務就是把營業秘密涵蓋到所有工作可觸及的地方,一些很基本的資訊也跟你強調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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