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可,只能說那家公司創辦人,真的很嫩,通常要創業,很多事情都要處理,特別是法律
這塊,在美帝,最好賺的職業,醫師是第一名,律師則是第二名。
臺灣,畢竟不是at-will employment,一家公司要fire掉員工,除非是符合臺灣勞基法第
十二條的某一項,要不然就是一定得給Severance packag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2
只能說有時候公司沒錢請律師,加上對當地法規不了解,還是老實些,不然就等著吃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