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自動生成內容非人類所寫 – 是否可享有著作權?——權利保護資格篇
https://bit.ly/42mE0Ul
本文擬聚焦在ChatGPT自動生成內容相關之著作權爭議,在 AI聊天機器人ChatGPT引爆著作侵權疑雲?——文字篇中介紹概念與概念表達二分原則及著作權之原創性,而即將介紹本系列權利保護資格篇。
近來OpenAI旗下的AI聊天機器人ChatGPT夯極一時,世人競相用它來「撰寫」各種文本,除了文字外,AI驅動之圖形影像自動生成內容(AIGC: AI Generated Content)工具也大行其道,如OpenAI推出DALL-E 2、其他還有Midjourney和Stability AI推出的Stable Diffusion等AI圖像生成(AI image generation),都可讓使用者由文生圖,在幾秒鐘內自動產生的圖像竟然可與人類手繪創作媲美。
科技的發展永遠快到讓人瞠目結舌!OpenAI剛發佈將ChatGPT升級成GPT-4,是一個大型預訓練多模態模型(輸入圖像和文本/輸出文字),同時公佈論文技術報告,更開放GPT-4的API;而微軟也發表了Visual ChatGPT,是一種結合ChatGPT和視覺基礎模型(VFM)的新AI,其不僅直接用文字進行對話交流,更能透過圖像與AI互動,這些都是令人震憾的發展。
然而,舉世都在使用的這些系統,衍生許多著作權的法律爭議(AI聊天機器人ChatGPT引爆著作侵權疑雲?),這其中最基本的課題是:AIGC非人類所寫能擁有作者身份嗎?其是否可享有著作權?因為如不具有著作權,那目前AI產生的是否全將成為沒有著作權之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茲事體大,因此AI權利保護資格之關鍵議題,甚值重視。
AI自動生成創作是否可能具有原創性
AI不僅應用在科技,且已大幅深入各領域,透過AI機器深度學習,特別可應用在藝術文化相關如文學詩詞小說、繪畫、音樂、戲劇等各層面,甚至還可撰擬新聞,自動播報運動比賽等。惟AI生成作品究竟有無智財權?如有則誰可擁有這些權利?不過談AI自動生成內容可否享有著作權之前,應先來看一下AIGC是否具著作權法之核心要件:原創性。為何要談原創性?這是因為不少人以為:自動生成無非只是以爬蟲在網路上擷取內容,予以整理消化重組再改作調校,最後經「拼湊組合」變裝後端出來而已,其間無論如何優化其參數或提示指令(prompt),基本上都只是「正宮」的「
影武者」,產出的原創性不到位!是耶?非耶?
關於此點,不妨任舉幾例即明,其中第一個里程碑就是早於2016年所推出之「下一個林布蘭」(The Next Rembrandt)繪畫(如下圖,林布蘭是17世紀荷蘭國寶級畫家),其當然非林布蘭所畫,但一看就知其深具林布蘭精隨,與300年前當時藝術大師之任何作品都不同,重點是這幅用AI作出栩栩如生獨特的畫作,其風格與技巧完全具表達個性,誰能說不具備創作性?
沒隔二年法國藝術團體Artist Collective Obvious,運用演算法以AI「GAN生成式對抗網路」(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s)作出一幅AI畫作:貝拉米肖像(Portrait of Edmond Belamy),2018年底在紐約佳士得拍場,以超出底拍價40倍之43萬多美金,售出全球首幅非人類藝術家的AI畫作,但因圖像模糊扭曲,被揶揄為「AI法蘭西斯·培根」(充滿噩夢般暴力扭曲和粗曠之英國畫家)。
而2022年9月一位作者Jason Allen,在科羅拉多州藝術博覽會上以數位藝術/數位操控攝影(Digitally-Manipulated Photography)類別中,創作名為“Theatre d'Opera Spatial”的作品,贏得美術競賽首獎後卻引發爭議,因他使用了Midjourney文本轉圖像的AI生成,遭到不坦白使用AI工具創作之嚴厲抨擊。無獨有偶的,台灣作家吳淡如也因用Midjourney的AI繪圖,引起網友批評是作弊,認為只是輸入一些關鍵字讓AI產生圖片如下,此欠缺人為實際投入過程不屬於真正之創作,儘管如此,該畫展現之創作性毫無可疑。
再舉一例,2021年10月初,由AI創作完成之貝多芬最後一首交響曲:《第十號交響曲No.10》在德國波昂全球首演,喜歡古典樂的人可點進去聆賞(Scientists Built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Finish Beethoven's Tenth Symphony;Beethoven X: The AI Project: III Scherzo. Allegro - Trio (Official Video) | Beethoven Orchestra Bonn),或許可嫌其成就不如貝氏在前之九首交響珠玉,但呈現之創意則沒問題。
近來另有人拿OpenAI的DALL-E來和Stable Diffusion與Midjourney等從文本提示(text prompts)創造的AI擴散模型(diffusion models)作品做比較如下,坦白說,即使並非多麼優異,但也都具備了相當的表達內涵。
著作權法中所要求之原創性何所指
以上這些圖畫或音樂是否具美學價值,固然見仁見智,但這些AI產出的作品從法律角度言,都可認為已有相當之創意內涵。其實,著作權法中所要求作品創意的門檻本來就不高,遠不如專利法所要求新穎性的高標程度,這是各國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即認為,所謂原創性係指作者自己獨立創作之作品,足以代表創作者的情感或思想,不必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程度;且著作權之原創性,並不需要是高度創作,縱係較「低度創作」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亦即原創性不以創作之優劣或創作方式而有所區別。因此,只要本於獨立思維、智巧獨立所作,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或原創性即屬之,甚至認為只要消極上並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他人的著作,即可予以著作權適格[1]。
如上述舉例,從客體之表達內容看,許多創意內涵已可達標,既然如此那問題何在?簡而言之,其必須是反映「作者個性」之智力創作方足以當之,而AIGC的問題就出在主體性上,因為依各國著作權法,「原創性」(originality),係要求「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儘管字面上看不出「人」的要素),必須具一定程度之作者表現的形式,故長久以來法律要求應具備「作者人格屬性」(human
authorship)之要件,而AI作品因不是人做的,因此不論內容多麼出色,仍無人格屬性可言。準此,法律上所謂的原創性概念,必須是以人類產出做為前提,需由人類為主體才合格,正因如此,迄今眾多國家的著作權法皆執此標準。
AI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