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jos (lks)》之銘言:
: 法界見解?
: 都不知道是哪個法界
: 平行世界膩
: 扣帽子倒是很利害
: 反正你看不爽的都嘛是公關
: 笑死
: 1.試用期合不合法
: 請參見
: 丙說優勢
: 參考如下網址
: https://is.gd/fr8NZL
: 大致節錄如下:
: .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條款者,
: 當事人間勞動契約之效力自試用期
: 開始即已發生效力,應有勞基法之適用。故於勞工試用期間,雇主仍應於符合
: 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情形,
: 始可終止勞動契約。惟考量勞、雇雙方
: 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
: 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及對於
: 所司職務之適用與否,勞工就其於
: 試用期間若表現不佳可能遭解雇一事
: 已有預見,故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
: 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不以符合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必要,否則將
: 使試用期間之約定毫無意義。
: 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動契約,
: 於雇主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
: 終止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 2.
: 再來試用期資遣是不是一定拿得到資遣費
: 有的有,有的沒有,看你運氣遇到誰
: 目前民事庭不給占上風
: (1)臺灣高等法院
: 102年度,勞上,100...不給
: 不給
: (2)台灣高等法院
: 105年度,勞上,117...不給
: (3)新北地方法院
: 108,勞訴,76...不給
: (4)台中地方法院
: 108,勞訴,58...不給
: (5)台北地方法院
: 107,勞訴,307...不給
: 至於為什麼網路要給資遣費說法
: 勞工幾乎是占100%上風?
: 因為這些是勞動部(前勞委會)、行政法院對外說帖
: 人民最大嘛
: 要你選票、要名聲能說你不行???
: 所以一律都是勞工優勢
: 唱高調誰不會
: 又不用負責任
: 就跟你sxyOOOOO這一篇一模一樣
: 但是兄弟啊
: 真的要打官司你上的是民事法院
: 上民事法院遇到不睬此說的法官
: 耗時、耗力、耗金錢
: 你要當那個輸死的倒楣鬼嗎???
: 寫你判決書
: 不是勞動部、行政法院欸
: 你應該信誰有很難選嗎..
: 我也能跟著唱高調
: 鼓勵上法院一定贏的啦
: 你看勞動部都這麼說了
: 反正敲邊鼓、拱火嘛...誰不會
: 大不了
: 你輸了官司之後
: 我敲幾個字,幫你罵罵“恐龍法官”
: 不知人間疾苦
: 這件事就這麼過去了
: 甚至直接裝瞎當沒這回事也無所謂
: 你還能跑來打我膩
: 但真的對當事者有任何幫助嗎
: 還不就看好戲心態
: 狗屎一坨
: ※ 引述《sxy67230 (charlesgg)》之
: 銘言:
: : 看到留言底下達達公關動得真厲害。
: : 勞基法早就刪除試用期規定,目前法界見解就是基於民法契約自由精神,勞雇雙方可
以
: : 約方式約定三個月試用期,但就不是合法。合法的是以民法契約自由精神資方可以跟
勞
: : 試用期,而不是試用期合法,真的合法那現在一堆公司早就到處都是試用期,外商一
堆
: : 就沒有那鳥規定。某P一直瘋狂亂帶風向,中華民國全部的法律都是基於大陸法,法
沒?
: : 的事你就是不能做。
: : 然後根據109年的判例是法院見解允許雇主試用期有較寬鬆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
可?
: : 較寬鬆的方式解僱不適任員工但依舊是要雙方去談合意且雇主需舉證員工不適任原因
而
: : 能隨意權利濫用耶!而且判例最後還是有要補足資遣費的,亂講話想騙不懂的也要有
限
: : 公關真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