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TOS板的朋友大家好,我是鳳山阿肥哥 \@@/
此篇文長,並有關最近的一次判決,雖然我不是當事人
(當然,當事人被水桶惹)
由於覺得此次判決會成為以後案件的判例,我想在這邊提出一些疑問跟討論
本文並沒有幫案件被判決當事人 luke2 護航或辯護之意思
也沒有要找板主或任何人碴或想要戰的意思
純粹從判決本身的合理、合法性為出發點
以下正文:
首先援引 #1OeRkEZv 判決中板規之引用條文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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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2: 雖未針對特定對象,但是語氣帶有挑釁。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精華區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註:此條板規除鬧板外為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部份,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
即受理,檢舉人請簡述理由以便板工參酌,情節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五人檢舉期限為從文章發出後的48小時內累積滿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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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要違反 板規 一.a.1
並使板主作出判決
行為人及情狀必須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缺一不可
1. 行為人作出了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的行為
2. 有人檢舉,除鬧板之外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則是五人檢舉
3. 板主從客觀認為滿足上面兩個要件之後,下判決
本次判決我個人認為爭議在上述的第二個條件
板主在判決中指出 luke2 板友
Luke2: 雖未針對特定對象,但是語氣帶有挑釁。
可是板規中卻已敘明:
除鬧板之外(自然包括挑釁這件事情)僅接受當事人檢舉
以上可知:poopoogm 板主在下判決時的理由可能有適法性疑慮
亦即:判決中指出挑釁應有對造當事人檢舉,但此判決直接敘明沒有挑釁特定對象
所以,假設luke2可能是群嘲呢?
很明顯地,檢舉區只有 bookticket 板友的檢舉,並不成立群嘲的判決要件
(當然,就算路克是開了群嘲地圖炮,跟判決的理由也不同了)
不過,在 一.a.1這條板規中,給了一個例外:
就是『情節重大者』板主可以不管有沒有合適的檢舉者直接介入
可是情節重大者,我認為板主在下判決時應該要
明示情節重大之理由,
並論述該違規行為對板友、板風或板上秩序之傷害或破壞性。
這樣才能對板主直接介入的行為作一個補充跟合法的解釋。
所以路克到底有沒有『情節重大』啊?
以上,個人希望板主能審慎看待此次判決與此篇文章,並思考以下兩點:
1. luke2 到底有沒有違反板規
2. 如果有,到底違反了哪一條,檢舉人是誰,情節重不重大
以上,感謝各位看完這篇文章
小老虎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