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近期與旅行社交涉的經過!
不論你是否為業者還是消費者,我們理性討論。
我是經由代訂公司,訂購某旅行社4/21義大利團體蜜月旅行。
1/20 訂購當時義大利尚未有案例!
1/31首先義大利疫情尚未大爆發,觀光局尚未列入警示等號,但是義大利單方面宣布禁止
中港澳台班機直飛,還好我訂的行程是是從泰國轉機,所以不影響。
2/24大爆發,突然新增至200多例,義大利宣布嘉年華提早兩日結束,觀光局列入一級燈
號。(這時候已經有點擔心,電聯旅行業者,旅行業者告知目前疫情無影響行程,告知如
期出團,合約內容如要解約要依照15條條約負擔5%賠償及必要費用)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5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2/25旅遊警示燈號改為二級。
2/26 義大利累積374例12死,(再度電聯旅行社,旅行社告知如主動退團解約,需負
擔必要費用 ,消費者要自行吸收,必須要先簽確認退團同意書,才能告知必要費用)
2/27 義大利警示燈號改為三級,義大利方面宣布入境義大利需居家檢疫14天。
(再度電聯旅行社,旅行社回應居家檢疫非隔離,所以仍如期出團旅遊,如消費者要
求主動解除合約仍需消費者自行負擔必要費用。後續透過代訂公司客訴,旅行業者才
告知要負擔只需負擔4000必要費用)
3/4旅行社告知,要依照合約內容第14條,主動與我們解約。”不可抗力因素”,後
續會計算必要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
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
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
方。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
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
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14條上面的”不可抗力因素”&”法定原因”這個方面就有爭議。
這是我詳細看完合約的看法
14條屬於不可抗因素,造成無法履約,所以解除合約,不需要負擔賠償,但是仍
需扣除必要費用。
三級旅遊警示 是”建議”避免前往該地旅遊。
“建議”並非”禁止”,所以旅行業者還是可以履行合約。
所以不歸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如果旅行業者主動要求解約,應屬於15條合約,因旅行社業者因客觀因素,主動
解約,主動解約方應賠償5%旅費賠償費用。
憑什麼消費者主動解約就要依照15條賠償,而旅行業者解約就要依照14條?
自己取消費者要賠,旅行社取消也要消費者賠。
所以旅行社都不用承擔任何風險嗎?所有風險轉嫁消費者?
我個人決定要求旅行業者依照15條合約內容提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