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一些民總基本問題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03:58:39
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因為我也沒有補習所以我把我大概的想法打出來供您參考,如果有不妥的地方還請各位多多指正。
B能否請求C返還價金,其爭點在於A是否可處分該財產,與C之簽訂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及B是否可依民法第82條撤回該契約。試分析如下:
1.民法第82條。
2.A是否有權處分該2萬元財產
(1)民法第84條
(2)依題示檢驗
3.A與C之契約是否有效
(1)民法第77條
(2)檢驗腳踏車是否為生活必需,如果是則B不能撤銷,反之則可
3.B能否撤銷(我採否定)
如上述,A與C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契約撤銷與否應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意思為主,與B無關。故B不可依民法第82條規定請求撤回該買賣契約及其價金。
結論:B並無理由請求返還價金。
用手機打的如果排版不好還請多多包涵,感謝。一起加油吧!
※ 引述《apple9139 (NULL)》之銘言:
: 題目
: 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 擬答
: C可否依民法§367請求價金?
: 1.A的契約行為
: (1)高中生購買腳踏車作上、下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但1萬8千元,對一高中
: 生而言並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為的契約行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書而
: 有效。
: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當用途,可自由使用該兩萬元」,王澤鑑老師
: 認為: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應認為民法§84之允許及於負擔和
: 物權行為。故A、C間契約成立。
: 本題A曾另以訂金為另一契約(§345),學生認為為充分保護思慮不周之未成年
: 人,應認已完全履行價金之契約均為有效。
: 小結:A、C間契約有效。
: 2.A的物權行為
: A的物權行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 3.C的催告
: C不知B是否曾對A為契約之同意,故對B催告(民法§84),是給B再一次決定的機會
: 無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應同意B默示拒絕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為。
: 結論:A、C間契約無效,C需反還18000元予B。
: 我沒有補習,本來的學校也沒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還可以請教誰,所以不好意思
: 打擾了!(我是報考法律系二年級的考生)
: 1.請問這篇擬答要怎麼改進?包括用語上的調整。
: 2.是不是一定得這麼說?哪些說了比較保險?
: (1)"C可依民法§367請求價金的前提是,A、C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點出架構)
: (2)" 未成年人為契約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 或「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否則效力未定。
: 高中購買腳踏車作為上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行為。
: A所為的契約行為有效。"(三段式論證)
: (3)"問題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規範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先提出問題)
: 3.除了767、184、179等重點法條外...
: 有一些債編爭點超出總則還要寫嗎?寫了有加分?
: (1)"根據民法§166之1第一項,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須完成公證始生效力...
: 但又根據民法§166之1第二項,不動產完成登記後契約逕自生效..."
: 4.要約引誘的題型,可不可以這麼說?
: "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一要約引誘...真正的要約是B寄送的E-mail"
: 還是應該"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數人販售,應認為其刊登
: 無法效意思,是一邀約引誘...真正的邀約是B寄送的E-mail"
: 5.撤銷權的題型,整個架構可不可以這樣寫?
: "...
: 2.B的請求權消滅原因
: (1)A有一意思錯誤
: (2)非因A之過失
: 此處傾向採「重大過失」標準,否則撤銷權的適用過於狹隘...。
: (3)A行撤銷"
: (書上的擬答架構是: 1.民法第77條但書 )
: 2.民法第84條
: 3.相對人的催告確認
: 問題又臭又長,先謝謝大家的熱心解答!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2:33:00
起床後看一下應該要寫單獨有效不需經法代承認比較順
作者: apple9139 (NULL)   2012-05-19 12:51:00
民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之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所以不能走單獨行為有效這條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3:03:00
可是他的二萬元依民法第84條零用金條款是可以自己處分法代也允許他處分然後依77條等等我內文都有寫…不要只看結論如果要主張78條那77條就要採否定說,沒有一定的答案
作者: apple9139 (NULL)   2012-05-19 13:48:00
SORRY~我還是乖乖的去練題目吧XD 加油!!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3:49:00
對不起我好像打太快了口氣不太好…如果你要用78條那你就要強調B是不允許A買腳踏車可是題目最後B純粹是不爽C所我採否定說…
作者: apple9139 (NULL)   2012-05-19 13:53:00
小事 沒關係啦~考試快到了一起加油吧~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4:01:00
加油:)
作者: 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觀)   2012-05-19 15:12:00
裡面沒有任何單獨行為啊 78條應為無法適用管見以為應適用者為79條於負擔行為(AC買賣)之效力問題又若要適用79條法代拒絕承認的問題 應在A為債權行為時採否定見解 無77條但書之適用 故債權契約效力未定物權契約因84條為概括授權其處分有效債權契約因B要求返還價金故足認拒絕承認A買賣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復按民法116條及117條 BC為對話之意思表示B亦對C為拒絕承認之意思表示 該債權契約不生效力C因取得價金之法律上原因其後已不存在 A得依179請求返還 B非得為179主張者 亦為無理由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5:45:00
這位大大辛苦你了可否請你另回一篇文這樣比較容易賞析用在推文有點斷斷續續的爭點我有點看不太懂如果視為B不允許何不引用79反面解釋使AC之契約自始即無效呢?依題示B並無反對AC之契約僅因B不喜歡C所以請求C退回但A與C之契約已成立了B並無權拒絕承認該契約之成立
作者: 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觀)   2012-05-19 16:39:00
我沒有說視B為不允許 是視B為與C講電話時拒絕承認事前的同意叫允許 事後的同意叫承認另外題目裡面自始未出現B同意A為意思表示 僅有二萬元的概括授權得按民法84條適用 剩下都是民法77條本文與但書適用的問題
作者: hsiehmin46 (露人甲)   2012-05-19 16:46:00
這是什麼考試的題目啊 可以給一下題目來源嗎XD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2-05-19 16:53:00
為什麼要用82條??82條應該是相對人的撤回權吧??機車老爸應該是跟死小孩同一邊的才是回樓上 這是劉昭辰老師出的民法總則實例演練裡面的題目這本我也有買 可是我覺得...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8:51:00
A大後來的爭點我非常同意,看到w大的提醒我是把睡覺前唸的虛偽意思表示混在一起了。本題的爭點應該是A可否處分該價金及a是否可依77但條為意思表示,AC契約是否需依78條經B承認始生效來檢驗79抱歉如果是需要b之承認才生效那B有請求權。如果沒有的話就不可請求。B已允許A自由處分該價金且個人覺得腳踏車是生活必需所以AC之契約有效,B不可依79條適用因B以允許他處分。如果不行的話那爭點就是腳踏車並不是生活必需AC之契約需經B承認才生效B要求返還表示B不承認該契約手機沒辦法編輯…請各位見諒,歡迎繼續指正,小弟受教
作者: 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觀)   2012-05-19 19:05:00
然後你忘了題目是問B請求返還有無理由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9:06:00
理由不就是B依據何條嗎我沒有電腦所以我只有簡單打一下提爭點還是有其他種方法可以寫理由呢?
作者: 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觀)   2012-05-19 19:15:00
我只是提一下爭點論述完之後別忘了題目要的答案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9:21:00
文內第三點不就是了嗎XD第一次跟人討論如果有感到不舒服的地方還請多多包含謝謝大家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2-05-19 19:32:00
我也是覺得否定說較妥 AC契約成立 B不得請求返還價金不過這題目的作者本人擬答係採肯定說理由是一萬八的腳踏車太過奢侈
作者: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9:40:00
這就是法律深奧的地方沒有一定的答案只有如何解釋的有理且使人信服
作者: betterworld (黃容堅)   2012-06-14 03:27:00
看到八十二條就掰摟 觀念有點亂(可看法律思維)老王法律概念還沒建構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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