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因為我也沒有補習所以我把我大概的想法打出來供您參考,如果有不妥的地方還請各位多多指正。
B能否請求C返還價金,其爭點在於A是否可處分該財產,與C之簽訂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及B是否可依民法第82條撤回該契約。試分析如下:
1.民法第82條。
2.A是否有權處分該2萬元財產
(1)民法第84條
(2)依題示檢驗
3.A與C之契約是否有效
(1)民法第77條
(2)檢驗腳踏車是否為生活必需,如果是則B不能撤銷,反之則可
3.B能否撤銷(我採否定)
如上述,A與C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契約撤銷與否應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意思為主,與B無關。故B不可依民法第82條規定請求撤回該買賣契約及其價金。
結論:B並無理由請求返還價金。
用手機打的如果排版不好還請多多包涵,感謝。一起加油吧!
※ 引述《apple9139 (NULL)》之銘言:
: 題目
: 17歲的A,剛考上高中,父親B遂給予2萬元,以資鼓勵,並表示只
: 要是正當用途,都可以使用該筆金錢。因為A必須每天通學,而且看電視購
: 物頻道頻打「摺疊式」腳踏車廣告,所以有意購買一輛腳踏車代步。A頻頻
: 在市場上比價之後,終於向C購買一輛價值1萬8千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 A給付1萬8千元,約定明天取車。
: 隔天A取車時始發現隔壁腳踏車店,所賣的同型腳踏車更便宜,遂立即
: 以身上的1000元為定金購買之。C久久不見A來取車,遂打電話聯絡,恰
: 好為B所接聽,C始知A是17歲的高中生,C頗感不安,遂給B一個月的
: 時間,要求確認買賣契約。因為B對C的說話口氣頗感不悅,因此反而要
: 求C必須反還1萬8千元。
: 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 擬答
: C可否依民法§367請求價金?
: 1.A的契約行為
: (1)高中生購買腳踏車作上、下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但1萬8千元,對一高中
: 生而言並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為的契約行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書而
: 有效。
: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當用途,可自由使用該兩萬元」,王澤鑑老師
: 認為: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應認為民法§84之允許及於負擔和
: 物權行為。故A、C間契約成立。
: 本題A曾另以訂金為另一契約(§345),學生認為為充分保護思慮不周之未成年
: 人,應認已完全履行價金之契約均為有效。
: 小結:A、C間契約有效。
: 2.A的物權行為
: A的物權行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 3.C的催告
: C不知B是否曾對A為契約之同意,故對B催告(民法§84),是給B再一次決定的機會
: 無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應同意B默示拒絕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為。
: 結論:A、C間契約無效,C需反還18000元予B。
: 我沒有補習,本來的學校也沒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還可以請教誰,所以不好意思
: 打擾了!(我是報考法律系二年級的考生)
: 1.請問這篇擬答要怎麼改進?包括用語上的調整。
: 2.是不是一定得這麼說?哪些說了比較保險?
: (1)"C可依民法§367請求價金的前提是,A、C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點出架構)
: (2)" 未成年人為契約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 或「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否則效力未定。
: 高中購買腳踏車作為上學交通工具,尚非少見,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須」之行為。
: A所為的契約行為有效。"(三段式論證)
: (3)"問題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規範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先提出問題)
: 3.除了767、184、179等重點法條外...
: 有一些債編爭點超出總則還要寫嗎?寫了有加分?
: (1)"根據民法§166之1第一項,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須完成公證始生效力...
: 但又根據民法§166之1第二項,不動產完成登記後契約逕自生效..."
: 4.要約引誘的題型,可不可以這麼說?
: "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一要約引誘...真正的要約是B寄送的E-mail"
: 還是應該"A在網頁刊登廣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數人販售,應認為其刊登
: 無法效意思,是一邀約引誘...真正的邀約是B寄送的E-mail"
: 5.撤銷權的題型,整個架構可不可以這樣寫?
: "...
: 2.B的請求權消滅原因
: (1)A有一意思錯誤
: (2)非因A之過失
: 此處傾向採「重大過失」標準,否則撤銷權的適用過於狹隘...。
: (3)A行撤銷"
: (書上的擬答架構是: 1.民法第77條但書 )
: 2.民法第84條
: 3.相對人的催告確認
: 問題又臭又長,先謝謝大家的熱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