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賣方未立標價和買賣契約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04:41:42
各位好,小弟將第二子題的答案做了個修正,
首先是把買賣契約不成立的原因寫進去,之後
再引用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顧客返還或支付價金。
顧客G抗辯的部份,則提出了182條第1項
第一子題的部分我都沒有作任何修改,
若各位先進覺得還有要補充的部份,希望還能夠不吝提出,謝謝 :D
(題目)
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四十元」的牌
子一個。在此家旅館點由〞蘆筍湯,炭烤牛肉及花椰菜,點心〞所組成,共計
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之餐點一份的顧客G,吃了放置在他餐桌上的兩顆桃子。G
認為這兩顆桃子是其所訂之餐點的點心,所以他拒絕爲這兩顆桃子另外再支付
新台幣八十元。
(一) G 之主張於法有據?此與當G 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時之法律結果
是否相同?(15 分)
(二) 當 G 坐到餐桌之前,另一個顧客由於疏忽大意將該牌子藏在餐桌底下時
,H相對於G有哪些請求權?(15 分)
我的答案如下:
擬答(一)
(一)按契約得依要約與承諾之合致而成立。所謂要約,係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
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要約一但成立後,要約人即應受拘束,民法第154條第1項參照。
如經相對人據以承諾,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53條參照。)
(二)本題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40元」,依上述
民法第154條規定,係屬要約。而顧客G吃了放置在餐桌上的兩顆桃子,係屬承諾。按民法
第153條,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故顧客G須為這兩顆桃子支付新台幣80元。G
於法無據。
(三)顧客G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以為兩顆桃子是所訂餐點之點心,屬於動機錯誤
,動機錯誤之意思表示錯誤不可撤銷,G仍需支付新台幣80元。
兩者法律結果相同,顧客G都有支付兩顆桃子價金的義務。(民法第367條參照)。
擬答(二)
(一)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參照。在本題中,顧客G因
為未看到標價,以為桌上之桃子為餐點之點心,乃對交易的了解不正確,和旅館主人間
買賣契約不成立。(民法第345條第2項參照)
(二)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惠,使他人損害者,受損人可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
條參照。顧客G食用兩顆桃子造成旅館主人H的財產權損害,故旅館主人可請求返還兩顆
桃子或相當兩顆桃子的價金。
擬答(二)延伸問題-顧客G如何針對給付價金的部份提出抗辯?
(一)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若不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經不存在者,免付返
還償還價額責任,民法第182條第1項參照。
(二)在本題中,顧客G食用了旅館主人H的兩顆桃子,乃由前面一位顧客將標價藏在桌子底
下,導致對交易的了解不正確,故符合上述所說,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又所受利益已不存
在的條件。顧客G可依照民法第182條第1項,針對旅館主人提出給付價金的部份,請求免
付返還償還價額,與之抗辯。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09:20:00
呃,182是賠償範圍不是抗辯阿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1:11:00
恩..請問182第1項賠償範圍的法條該怎麼引用呢,謝謝..賠償範圍不適合拿來做抗辯的理由嘛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11:13:00
……意思表示錯誤就自己判斷題目中行為人究竟有沒有法效意思就好,動機跟自己過失原則上沒辦法撤銷下筆前想想請求權基礎是什麼,這題憑你所學的來判斷應該怎麽處理就是了,畢竟高大常常考到債篇的範圍再看一下法條你一定行的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1:38:00
"請求免付償還返還價額"這樣寫可以嗎?另外,我自設顧客G提出抗辯那題,契約本身不成立,那是不是不用討論到意思表示撤銷與否?因為契約根本不成立第一子題有用到動機錯誤不得撤銷,第二子題我是寫契約不成立.應該只有第一題才需要到討論意思表示吧?179請求返還,但拒絕返還價金可以說是抗辯嗎還是說我法條後面寫成抗辯會誤解182I法條的意思但如果把與之抗辯寫在後面的話可以http://ppt.cc/uEEI 抗辯權我參考這裡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13:20:00
跟這個沒有關係你上菜市場買9顆高麗菜同時把放旁邊的蔥拿走,或是去全家買芒果冰10元不小心給了50,也沒有必要去想該撤銷什麼東西不是嗎?在這個案就觀察利益移動的軌跡-沒有法律上原因享受桃子的使用利益跟店家受有利損害且有直接因果關係。同樣你壓根沒有要買桃子的法效意思,不影響你就這頓套餐與店家有成立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的效力假使你一開始就認為桃子包含在買賣契約內,實際上你也不可能為了一顆桃子把法律行為撤銷,畢竟飯跟桃子你也吃了拍謝啦!小弟淺見,用超白話方式別介意是的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6:04:00
樓上這位前輩謝謝。有問題在煩請請教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16:46:00
不要這樣說,大家一起討論交流,話說這版越來越冷清,建議你有問題去國考版吧……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3 19:25:00
好,我國考版和這邊兩邊都發發看但國考版發轉學考題目好像怪怪的吧...除非題目剛好是特考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3 20:24:00
你不用說是要國考阿,就說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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