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公告]2009年大獨盃慢速壘球競賽規程

作者: monkeywang (!!)   2008-11-01 23:54:22
2009年全國大專校院獨立科系盃慢速壘球競賽規程
壹、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9~12日〈星期一~星期四〉
貳、比賽地點:
    嘉義縣立田徑場: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6號。
    嘉義縣立棒球場: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2號。
參、比賽組別:男子組。
肆、報名資格:
一、參賽球隊資格:符合大獨盃參賽宗旨之校系,以各校之系或獨立所為單位,各單
位限報一隊,每隊報名以25人為限,登錄上場球員以18人為限。
二、參賽運動員資格:
  〈一〉以大會所邀請之大專校院系所97學年度上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含該系所
研究生)為限(不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
短期訓練班學生)。
  〈二〉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1.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
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
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定義為專項體保生;每參賽單位於各類競賽限報一名專
項體保生。
    ※註:棒球專項體保生亦符合此限制。
  〈三〉符合下列資格者謝絕參賽。
    1.曾經入選國家代表隊選手。
    2.現任社會甲組球員與職業球員。
 ※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
伍、報名費用:新台幣3,000元整。
陸、比賽制度:
一、預賽採分組單循環賽制。
二、複、決賽採單敗淘汰制。
柒、比賽用球:
捌、比賽規則:採用現行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
玖、一般規定:
一、球隊出場比賽前30分鐘,應將參加該場出賽18名球員之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提
交記錄台,以備查驗。比賽前10分鐘未完成檢錄之球隊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二、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選手證或足以證明在學證件〈需蓋註冊章〉以備查驗,
無法提出者,不得參加比賽。
三、球員報名註冊後於第二次領隊會議確定即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或隊長可在25名
註冊球員中,自行調整18名球員出賽。未經登記之球員,不准出場比賽。
四、比賽計時、記錄之工作,由主辦單位安排之。
五、本錦標賽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各獲頒名次、獎
項之球隊隊職員需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拾、特殊規定:
一、各隊應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填寫攻守名單,決定攻守,凡逾大會規
定之比賽時間未出場者(以大會時間為準)或服裝不整,球員不足9人者則判為
『棄權比賽』。開賽後球員只有9人時,可以開始比賽,但其他尚未抵達之球員必
須列在第10棒之打擊位置,輪及第10棒打擊時若仍只有9名球員時,第10棒應被
判出局。
二、有關攻守名單應需填寫清楚所有應填之項目,教練或隊長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
碼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登錄於攻守名單中先發球員或預備球員欄之球
員方為可下場比賽之正式球員,僅登錄於教練欄之姓名不具正式可下場球員之資
格。
三、出場球員上衣,款式顏色需一致,帽子則顏色一致即可,上衣須有隊名及背號
(不得用手寫或浮貼),並穿著球襪、皮帶,始可出場比賽。
四、為安全起見,打擊員及跑壘員皆需佩帶頭盔,並扣上扣環,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比賽進行中,未扣扣環之打者、跑壘員,或跑壘員、擊跑員於跑壘時,頭盔非因
碰撞而脫落者,一律裁定出局。
五、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10分(含)以上或滿五局相差7分(含)以上,比賽即
提前裁定勝負。
六、比賽以60分鐘為限,以投手練投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二好三壞制,(打擊者球
數由一好一壞開始計算)。
七、若賽滿60分鐘,則以當時賽完局數為終局裁定勝負。但若比賽在60分鐘時仍未賽
完,則裁判應宣告此局為終局,繼續完成此局攻守後裁定勝負。但若時間達60分
鐘且正進行下半局,此時若後攻球隊領先即可裁定勝負,結束比賽。
八、冠、季軍賽無時間限制、比完7局仍未分出勝負,則次一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
九、『突破僵局制』:每一個半局的第一打席開始之前,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
席的擊球員可以完全佔有三壘,成為二人出局,三壘有跑壘員的狀況,稱為突
破僵局。這位特殊跑壘員可以依照替補規則替補。
十、被大會取消資格或棄權者,該場比賽以0比7計分。
十一、可使用增額球員(EP)。
十二、場地特殊規則,由裁判於列隊時說明之。
十三、本次比賽採三米封殺線。好球帶高度1.82米以上高度不限;好球帶功能如同本
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帶均算得分。守備方須持球(用身體任
一部分或接球手套碰觸本壘板)。
十四、嚴禁甩棒。若有甩棒的行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判出局。
十五、球隊因不足九人而無法比賽時,將被判『棄權比賽』,但若比賽時全隊無人到
場且未有正當理由者,該球隊將被判『奪權比賽』。
十六、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且之前所有比賽
成績均不計。(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及保證金)。
十七、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若有冒
名頂替比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八、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
當處理,嚴重者判為『奪權比賽』。
十九、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
後,則通知記錄臺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倘若該員無法提出身份
證明,則裁判應立即判定該員退場,若因此致使該錯誤球隊球員人數未達九人
時,則應判該隊『棄權比賽』。
二十、所有球員之資格問題含冒名頂替、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或「背號或姓名筆誤」
,任何時間被抗議,則仍應接受身份之核對,所有球員資格皆以原始報名資料
為準;替補球員於登場時若對方有資格異議時,該替補球員應提出身份證明。
二十一、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0分,和局一場得1分,總積分最多者先、如遇2隊
或2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視其對戰勝負,勝者為先。
2. 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3. 總失分少者為先。
4. 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5. 總得分多者為先。
6. 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十二、禁止使用球棒之型號為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公告之ASA禁棒名錄。(附件)
二十三、如遇有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得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參賽
單位協調,擇時補賽。
二十四、各場比賽進行時,如天然災害,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各球
隊不得提出異議。
拾壹、獎勵辦法:
一、團隊獎項:
 1.取前四名,贈與獲獎代表隊獎盃一座。
   2.獲得前四名的選手,贈與獲獎代表隊選手個人獎狀一幟。
二、個人獎項:
   1.晉級四強決賽隊伍之球員具有MVP遴選資格。
2.獲獎選手於本大會閉幕典禮公告並頒獎,贈與獲獎選手個人MVP獎座一座。
拾貳、申訴:
一、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
若申訴成立時,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二、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教練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
裁判溝通尋求解釋。
三、申訴程序:
1.應使用大會印製之申訴書,經參加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後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

2.提出申訴書時必須繳付保證金新臺幣?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
予以沒收。
3.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含資格)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規程規定
於20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
拾參、罰則:
一、參賽選手不論在個人或團體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經證實即沒收
比賽成績或名次且申訴以前失敗之各隊,不予重賽。
二、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
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並於次年停
止該單位代表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拾肆、雨天備案:視天候狀況,請依2009年大獨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拾伍、保險:請參賽球隊自行投保。
拾陸、所有賽事相關事務(包含賽制、競賽規則等),請密切注意大獨盃官方網站。
拾柒、本競賽規程如有新增或修改部分則以2009年大獨盃官方網站公告為依據。
2009年大獨盃主辦單位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台中)運動管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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