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雖然爬過版上的文了但還是不清楚想請教一下各位
我是在2016年拿了科技部千里馬博士生的補助至加州訪問一年
DS2019的Program到期日為2017的六月底 J1的簽證上也註明了受212條款的限制
蠻幸運地去年畢業後申請千里馬博士後補助計畫也有通過
也是打算去原本加州相同的單位 關於這部分想請教大家的是:
因為我有看到DS2019的Program可以延長至五年
但我不知道我已經過期的狀態是否還可以請對口單位直接用原Program修改cover period
還是得需要wavier掉212條款 重新申請一個DS2019 program再申請簽證呢?
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