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大家好!
因為公司組織調整緣故,打算把我從A轉去B公司,所以準備幫我辦理h1b transfer。
但這陣子我有在面試C公司,出現以下疑慮:
1. 請問當B公司的申請先遞交(尚未approved),再遞交C公司,C公司的準備文件可以只看A公司的i797a 跟 薪資單嗎?
2. 接上個問題,假如B公司的申請先approved,C公司的已送件但還在待審,請問C公司的案件有可能會被要求補B公司的證明嗎?
3. 再接回第一題,C公司雖然相對晚送件,但如果掛pp加急且順利approved的話,可否撤B公司的申請?
4. 薪資單在h1b transfer案件中,是否為非必要文件資料?
以上,謝謝大家了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20-12-17 11:57:001.可,但不用A的薪資單;2.通常不會;3.可;4.是H-1B允許當超然,你要一口氣丟D-Z都只會要看A的I-797A/B超人*
其實不算transfer。是新申請。所以可以有好幾個
樓上正解. 其實沒有H1B transfer 這個term. 都是新的I-129 遞出.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20-12-18 01:02:00而且H-1B沒有工時下限,雇主要專程用H-1B請人去發呆也是可以的,但勞工部會挑戰說發呆還要找外國人,美國人不會發呆,然後拒絕LCA申請
那可以請問一下 為什麼很常看到第一次h1b生效後會需要至少拿1~2張薪資單 才建議跳去下個公司?還是本來薪資單就不是必要文件了?謝謝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20-12-18 04:23:00本來就不是
作者:
cchris (cruising Panama Canal)
2020-12-18 10:35:00如果想要境內轉換的話,要有連續的身份,才會想看薪資單
cc大說的意思就是比方說,在境內從opt轉h1b的情況時?
作者:
cchris (cruising Panama Canal)
2020-12-18 14:41:00不是,I-129的說明書裡清楚的寫著,EOS(境內申請H1),都要有兩張paystub來證明有維持合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