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知道只要SEVIS和DS-2019有效,即使簽證到期,也可以繼續待在美國求學,
所以去年因疫情關係,便沒有回台灣辦理續簽。
最近在台申請J1學生簽證續簽,看到DS-160表格中詢問:
Have you ever been unlawfully present, overstayed the amount of time
granted by an immigration official or otherwise violated the terms of a
U.S. visa?
填寫當下想說雖然我的J1簽證過期一年,但學生身份仍合法有效,便不假思索地填了NO,
但現在想想是否應該要填YES才不會被拒簽?
(亦擔心即便順利拿到簽證但今年八月返美時即被遣返)
目前距遞件已過九天,CEAC網站顯示AP已三天,
想冒昧請問我這次的續簽是否無望,
應準備再重新申請續簽?
又或者即使可以拿到新的簽證,回去時也可能被遣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