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前陣子剛拿到H1B visa stamp
昨天突然收到HR的信希望我重簽offer
薪水title都和之前簽過的一樣
但就是多了兩條:
(1)二年內自願離職要依比例償還辦理簽證的費用
(2)一年內自願離職要償還全部的relocation費用
兩者都是從今年十月簽證生效之後開始算的
我覺得(2)是合理的畢竟我也還沒開始報銷
但(1)上面根本沒寫是多少錢 (可能還有律師費什麼的)
而且我都已經拿到簽證了才要我簽這個
這樣跟當時送交移民局的offer就不一樣了
查了一下聽說勞工局上有寫讓員工自己花錢辦證不合法?
如果到時真的有必要換工作 (不給辦綠卡之類的)
只能認賠殺出或看下家要不要吸收了
感覺很不自由想請問這樣合不合理?
如果現在不簽公司可能會怎麼做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