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我目前持有H1B,上禮拜我太太到AIT申請H4。
因為她很小的時候曾經改過名,AIT的面試官要求補上戶籍謄本。
當下有特別詢問面試官"Am I approved?",面試官說"Yes, you are."
但面試官給的黃單第一行寫說:
Your case has been denied under Section 221 (g).
最後我太太收到護照時,
H4 stamp上並沒有"Clearance Received"的字樣。
想請問綜合以上,我太太算是有過拒簽紀錄嗎?
以後申請簽證需要表示有拒簽紀錄嗎?
在想是不是黃單只有一種格式,其實她並沒有221 (g)?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