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和I-129一起送了I-539 (F2 to H4),雖然是我們自己填表和付錢,但給公司一起送因為可以一起PP。
我們有收到receipt notice,但因為搬家的關係approval notice沒有收到,所以三月的時候送了I-824 Request a duplicate approval notice,上週終於狀態更新收到了RFE,RFE內容是表格不是由正確的petitioner送出。
有問了一下應該是因為我們在part 3的部份有填了H1B的資訊,但其實539實際上和H1B無關?!
RFE上有寫可以請原petitioner完成並簽名更新824,再附上RFE信件寄出。
1. 請問part 3的確是不需要附上H1B receipt number and beneficiary info嗎?
2. 接上,是的話,沒有地方填539 receipt number是對的嗎?
3. 再接上,都是的話那基本上表格只需要把part 3刪掉應該就是正確的?
4. 再再接上,這樣的話我們可以一樣824連同附上RFE信寄出嗎?需要附個note之類的嗎?
擔心的點是這樣會變成沒有照著RFE信件內容回答,還是我們需要直接重新送824…?
先謝謝各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