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å»)
2014-06-13 09:38:39判決主文︰
未達處罰標準,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1.寄發私人信件予特定人,謾罵卻是特定族群,處罰須以較嚴格之方式檢驗。
本案被檢舉人被水桶後,寄信件予板主謾罵該看板使用者,本板認為,
謾罵仍難以特定,應難構成類似公然侮辱罪之違規要件,不予處分。
2.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法務 longbow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