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ttLifeLaw 板主depravity 水桶判決不當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8-24 22:03:14
: "如何判斷酸人狀況,請你先站在發文者的角度,被人那樣沒建設性的回答,有沒有覺得
: 不舒服"
請問若是我那篇文章叫做沒建設性,
那是否原文底下幾乎所有推文都一樣是沒建設性?
那麼PttLifeLaw板所謂的提供建議,都是沒建設性?
我實在不懂將他發文疑點特別點出請他回應真實情況,
並請他依實際狀況去做選擇,若真的沒有做即不需要承認。
這樣叫做沒建設性。
可看我在原文推文底下,一開始就點題以問句詢問原PO
"1.所以你到底有沒有拿錢?"
代表我根本沒有任何預設立場,既然如此何來以下所謂酸人推論?
還是說只要有問題就直接請人找律師,或明明清白卻要人認罪和解,
這就是板規所謂建設性?
: 這是置底第一篇貼文規定一部份
: 本板已對酸文有所定義 且並無除外條款
: 則只需評斷
: 1.說人整篇文章"通篇鬼扯"是否會讓人不舒服 → 是
我已經在上一篇申訴文說過,相信板主中文邏輯不會太差。
通篇鬼扯的成立前提在於他確實有做。
原文為:
"如果不是你做的,為什麼要承認,堅持到底等司法還你清白就好。"
"如果真是你做的,與其鬼扯整篇五四三不如好好跟失主道歉,看能不能達成和解。"
明顯可見"通篇鬼扯"有存在前提,並非指稱本文就是通篇鬼扯。
兩者差異非常大。
就算原PO真的有做好了。
該句用語也並非是指謫他"鬼扯整篇",而是建議他盡速向被害人誠心道歉。
所以詞句上才會使用"與其......"。
此種文章論述所欲闡釋之意,跟板主錯誤的解釋相差甚遠。
至於板主為什麼會直接認定我就是說他"通篇鬼扯"?
難道是板主自己先有罪推定了,進而不自覺做出此推論?
: 2."自己好好想想"通常為長輩訓晚輩長篇大論後之結尾當然也會令人感到不舒服
: 而已"如果我...開頭 自己好好想想結尾"這不是在訓人是甚麼?
: 而該板規即為當事人來此發問不受此待遇而設
長輩訓晚輩之詞?
這也是板主個人獨到的見解。
難道朋友平輩間,就無法使用這屬於"中性"的語句嗎?
或許語氣是重了點,但今天原PO牽扯到的是刑事案件。
就算今天是我現實朋友,我也會跟他說:"你自己好好想想。"
今天我會特別寫那篇文章,為的就是提醒原PO,
"如果"他選擇要認罪和解,以那篇原文給人的感覺,若我是被害人一定無法接受。
所以特別提醒他,如果真的沒有做,幹嘛要去低頭認罪。
如果真的要認罪,則基於原文給人的觀感尚不足以為一般人接受。
因此我希望他好好想想:
1.自己是清白的,根本不需要認罪。
2.如果真的打算認罪和解,需要更誠心誠意的去跟被害人和解。
至於板主又為何以此中性之用語,去解釋是在"訓人"?
是否板主早以有罪推定才會得此心證?
這也是我申訴的主要原因,板主根本不顧及發文理由及真意。
私自以主觀成見貼人標籤刪文水桶。
這種單方面解讀的做法,不僅扭曲了發文本意。
更會造成他人誤會,於本人名譽影響甚重。
因此本人毅然決然於此提出水桶不當之申訴。
今天或許對你來說這只是一個隨處可見的案件,
但對原PO來說,卻是人生的一個重大關卡。
推文裡那些在事實根本不明確的情況下就建議原PO認罪,
甚至原PO文裡之意也是主張自己沒有做。
這種情況,難道不需要有人跳出來語重心長的說請他好好想想嗎?
: 故不論被懲處之使用者辯駁是否為真皆不妨礙其違反板規之事實
: 且本板為提供一般生活法律諮詢之用
: 犯罪嫌疑人甚至已有有罪判決甚至判決確定之發問者乃屬正常
: 如若為真則其他使用者即可不拘用語恣意回文豈不大亂
: 換言之綜原PO通篇鬼扯,既然貼文規定已明文"不想回就不要回......."
我不只不是不想回,我還是"非常想回",
理由如上段所述,不再重複。
: 則被懲處者綜對原文有意見也不應如此評論,
: 此規定在禁止使用會令人不舒服之用語,而與當事人真意無關
: 故其客觀上確已使用令人不舒服之字眼即該受板規懲處
理由如第一段所述,那是假設性語氣。
板主以自己主觀偏見擅自貼我標籤,刪文水桶。
此不僅非當事人真意,更是毫無理由的指控。
: 另"若不是他做的不須承認" 當然不是法律見解
: 是正常理性思維下的結果這不需要懂法律就能判斷
: 若要稱法律見解起碼得有引出法律上出處方是
正因為原文底下風向一面倒,我才會跳出來發文。
"正常理性思維下的結果"?
所以板主是說那些建議原PO認罪的推文是非正常理性思維下的結果了?
另外我要再次聲明,建議原PO不違背自己意思跟清白做選擇。
原PO無論如何選擇,本身就是一種準法律行為,
而因其將牽扯到之後將發生的法律效果。當然屬於法律見解。
而非板主所謂須引出法律上出處才是。
舉例,今天你請律師建議你在訴訟策略上該如何進行,方得最大利益。
律師分析各種結果可能之後,跟你說建議該如何做。
難道這不屬於法律見解?
難道非要我提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建議他無罪則不須認罪,
這才符合所謂法律上出處,屬於法律見解?
綜合以上,本人認為板主水桶判決仍然無理由。
: 修改補上那
: 不過是因為使用新住音送出失敗沒把該段打出就PO文 = =
: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