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霸凌之存證信件(已報請台灣大學校方處置)
一、依法令送存證信件給行為人知悉,用以確認過失或故意犯意
卻被霸凌稱【騷擾】,共三頁於本Violation板,此為集體犯
罪依據。
二、網路霸凌最近民庭決議損害賠償加重。
所謂真實惡意原則,為裁罰依據。
三、霸凌者為有智識能力、學識能力者依法裁罰加重。
四、如下篇文存證以知悉於版眾,含提告罪名等,
已報請台灣大學校方處理,
若為學生所為依校規第十條、十一條懲戒。
五、行為人與計中邵小姐嫌疑通謀於【通訊監察保護法】
誤植該法保護法益,竟引用於行為結果犯,欲欺騙計中校方
已獲確認。該法適用於監察、監聽部分,對於PTT帳號使用者
依法令進站行為本無需持續監察,犯罪者資料由ID即可確認。
此項已有多起北檢判例,尤以如下自稱律師誹謗案供查:
( Redwing13, Lukehong 兩名ID人員自稱律師)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31
http://ppt.cc/HFE
103.12.26
※ 引述《zipzxcv5566 (zip)》之銘言:
: 存證信函 (PTT 鄉民所知悉)
: 由以上篇文並發文給台大計算機中心,
: 本人遭受【網路霸凌】
: 依法將嚴處共約 30 名ID及人員,
: 特此,
: 雖今日已洽計中本以為已解決,
: 明日將再親洽計算機中心顏主任處商討,
: 必要時會建請法院發搜索票於相關伺服器,
: 相關數名人員觸犯強制罪嫌,以共同暴力之方法讓
: 本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更甚,行使扭曲人格之能事
: 讓本人莫名遭受【網路霸凌】
: 依法將訴請高額民事賠償,特此告知網路
: 不特定之多數人周知。
: 前已報案市刑大,這樣調調比出來混的還不如, 想
: 混先去市刑大走過一次就知。
: ( 市刑大8F資訊室、3F偵三隊為偵獲夜店殺警案
: 多名主嫌之台北最主要警力,位於武昌街
: 社會之通則 : 因主嫌殺警做得太離譜,是由警方
: 直接命令黑幫角頭傳令叫小弟自己出來,
: 全因為【做得太離譜!】 )
: 參考PTT有兩名自稱律師的Lukehong與Redwing13前遭黃
: 先生所訴,已在地檢署偵查之案件聯結 blog,共四案件!
: 今日卻行【網路霸凌】
: 台灣司法將對此等妨害他人蓄意、故意者處以重刑!!!!!!
: ◎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31
: ◎ http://ppt.cc/HFE
: 103.12.26
: ※ 引述《zipzxcv5566 (zip)》之銘言:
: : 請快速處理。
: : 已告知計算機中心顏主任!
: : 非常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