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redmj110於私信騷擾辱罵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5-01-31 15:34:54
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1. 按『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屬其他違規行為,
此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為本站站
規為保護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時,免受其他使用者水球、信件騷擾之規定。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信、對話、對談,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騷擾行為。
2. 又本案中被檢舉人redmj110寄信給檢舉人,為針對#1KkIIeBo (TaichungBun)
2015.1.16所發生之版務對話,檢舉人所附之2014.12.1之明示拒絕對話之證據
自不得使用,乃應就新發生之事實對話或明示已經對於版務解釋後拒絕對話,
因此予以駁回。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 引述《NKB285 (SD)》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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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nkb285
: ψ 被檢舉人︰redmj110
: ψ 檢舉事由︰已告知請勿騷擾 仍寄信騷擾辱罵
: ψ 檢舉說明︰
: 該方多次站內信騷擾侮辱
: 以去信該方 請問再度來信騷擾
: 該方依然屢勸不聽
: 該方站內信以溝通之名 行騷擾之實
: 內文多處挑釁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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