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ID推文以任何形式放在簽名檔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5-03-28 10:26:49
判決主文:
不予處分。
判決理由:
一、就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所規定之:未經作
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形
式之利用者,在此先行敘明。
二、本案中,就檢附證據資料,並未有檢舉人之推文,因此檢舉推文部分未符
合上開規定及既判例情形。
三、又所檢附之證據資料顯示檢舉人之ID,就ID部分,參酌本板先決判決#1J8oj6yH
ID 為本站提供,並非站規所稱之"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審查被檢舉人
之簽名檔,應無檢舉人設計之部分,故不予處分。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 引述《esunbank (嘻嘻)》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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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esunbank
: ψ 被檢舉人︰LyoBei
: ψ 檢舉事由︰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ID推文以任何形式放在簽名檔
: ψ 檢舉說明︰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ID推文以任何形式放在簽名檔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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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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