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tudy違反本板板規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0-29 01:22:22
※ 引述《study11 ()》之銘言:
: 我們交手從2007年開始的,你不要故意裝傻,2016~2007長達9年的時間,
: 你有備存資料嗎?老實講,我是沒有,還是我們要調ptt的檔案資料,
: 法院見!這句話已經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你現在已經涉及恐嚇罪!
05/10/2012 22:16:37 Thu
11/12/2013 07:55:01 Tue
前兩個帳號註冊日期都在2012年後,請提出2007年開始之證據。
閣下控訴本人,自當由閣下提出證據,豈有原告要被告提出證據的道理。
我國憲法賦予人民訴訟之權力,表示將行使訴訟權(揚言提告)不構成恐嚇。
望閣下先了解相關法律後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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