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udy11 ()》之銘言:
: 證據在ptt資料庫內,要證據要調出檔案庫內的資料,
: 你說你已備存2012~2016的檔案?4年的時間,很難讓人信服!
: 我只是一個老百姓而已,你儲存本人的檔案長達四年的時間?
: 若不是你刻意針對性本人而來,你何需儲存本人的檔案!
: 訴訟權,濫訴的行為就如你這種人,言語帶恐嚇行為,還不承認,
: 栽贓嫁禍他人,窺探他人個資,毀謗他人清白!
: 若我所說非假,你自行去調閱ptt的資料。
究竟何人誰跟閣下說備存了2012~2016的檔案,又誰說是儲存閣下的檔案?
閣下未免也想太多了。
本人最早接觸PTT為2012年,要能與閣下於2007年開始交手,除非使用多拉A夢之時光
機或其他類似功能設備,否則不可能。
望閣下先了解相關法律後再來。
言僅至此不再回覆,若再有誹謗行為,將直接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望君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