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dreytang (鳳)》之銘言:
: PTT 法務您好,在此提出答辯:
: ※ 引述《chocholove (可愛小球球)》之銘言:
: : 2016.10月入閣,2017.2月受訪仍然提及跟狗一起住,歷經4個半月,
: : 如果狗沒有跟你進官舍,或是你未曾回原居住地,是要怎麼住一起? 哈囉?
: 如同前篇已經指出的,此處所指,為當時共居於原居住地之動物。
: 入閣之後,我未曾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僅回原居住地探視、繳交管理費、簽收郵件等。
: 我或任何人均未帶此處所指「兩隻狗」進入信義大樓,事實如此。
: 我自始即非飼主,前篇上下文「不能說是養」、「這是(對方)的事」等等,皆是此意。
: 感謝
: 鳳
再次強調,被檢舉人在入閣之後,
兩次受訪都親口提到跟狗是「一起住」,
一起住、一起住、一起住........
那麼我們來看下被檢舉人所創設的"萌典"是怎麼定義「住」這個動詞...
https://www.moedict.tw/%E4%BD%8F#gsc.tab=0
1.長期居留。
如:「我住在臺北市。」
2.歇宿。
如:「借住一宿」。
3.停止。
如:「住手」、「住口」。
似乎沒有一個定義是涵蓋被檢舉人所說的"探視、繳交管理費、簽收郵件"。
還是說你的「一起住」是「一起住在台灣」的意思? 哈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