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西哲版版規 2013.04.15

作者: t0444564 (艾利歐)   2013-04-15 03:56:56
西方哲學版版規
2013年04月15日
壹、定義
 (一)版主:西哲版(W-Philosophy)版主(含試閱中的版主)或代理版主。
 (二)版友:曾在西哲版上發表文章或曾進行推文者。
 (三)文章:經由Ctrl+P或轉文後出現於西哲版上的文字資料。
   一篇文章可分為兩個區域,「原文空間」、「推文空間」。
   「空間」與「所有權」是不同的概念。
   原PO擁有「原文空間」與「推文空間」;
   然而,原PO僅擁有「原文所有權」,推文者亦擁有「推文所有權」。
 (四)人身攻擊:
  把論證從被討論的事物移轉到不相關的對手性格。
  這種論證不談對手提出的論點反而把對手當作論點,
  從論證轉移到辯論者身上: 不去否證對方主張的內容,反而去攻擊提出主張的人。
  人身攻擊有若干形式:
  a. 否定對方專業,指責對方的名聲或是個人缺點。
  b. 否定對方環境,論證因為對手的環境或生理狀況,所以造成某一不良現象。
  定義參考自:#17Vy64OO(W-Philosophy)
 (五)論證:
 一個論證是由前提、他的推論以及最後的結論所組成的,無論其內容正確與否都可稱之
 為一個論證。當然,本版沒有理由禁止無效的論證,因此只能建請眾版友們進行有效論
 證。(或更好的,一個健全的(sound)論證。)
貳、看板規定:
 [文章與推噓文規範]
 (一)非版主請勿使用[公告]作為標題。
    初犯者由版主代為更正標題,並通知發文者,
    明顯故意或累犯多次者給予水桶七天處分,文章刪除。
 (二)禁止發表空白文或無實質內容之文章。
    回文禁止少於三十字,請善用推文。
    給予水桶七天處分,文章刪除。
 (三)同一篇文章請勿在無重大訊息更新等必要情況下,利用自刪重發
    或自回文等方式手動置底,違反者水桶七天處分,文章刪除或酌情劣退。
 (四)未經推噓文者之同意,請勿任意刪除、修改他人之推噓文。
    若推噓文已違反其它板規,經板主通知發文者刪除為例外。
    違者由事主檢舉認定後,給予水桶四週處分。
 (五)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經事主檢舉,給予違反者七天水桶,文章劣退。
 (六)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含推文)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
    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PO文者公佈:水桶兩週,文章刪除。
     推文者公佈:水桶兩週,且版主應請PO文者刪除該推文。
          →若PO文者達兩天未處理,版主可將文章備份後刪除之。
 (七)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違者七天水桶,文章刪除。
 (八)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水桶一個月,原文劣退。
 (九)禁止對特定人物進行與事實無關的毀謗與侮辱性評論。暗示、影射、
    同音異字,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對象與內容者亦同。
    對特定人物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之檢舉,板主始得認定。
    如使用髒字、重大人身攻擊或謾罵連篇等情節嚴重者,看板使用者均得檢舉之。
    違反者給予水桶兩周處分,並刪除文章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原文劣退,水桶一個月。
 (十)禁止針對特定族群之仇恨性、威脅性言論。
違反者給予水桶兩周處分,並刪除文章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違規管理辦法〕
 (一)無關板旨文,以及當板主認定文章或推噓文有違反板規嫌疑或違反情節輕微者,
    得使用s、鎖文、刪文或警告來處理。
 (二)除限定當事人檢舉之條文外,本板使用者均得向板主檢舉本板之違規行為,
    非以當事人為限。
 (三)爭議性文章需由板主負責裁定的情況,請尊重板主處理板務之決定。
    (註:西哲版常有戰文,若非人身攻擊等重大情節盡量於從輕處理)
 (四)若同時觸犯多條板規或多篇文章違規者,採一罪一罰處置。
 (五)累犯條款,曾有本板水桶記錄卻再次違反板規者,
    依情節輕重得加倍水桶或劣退文章處分,多次違規者可加重其倍數。
 (六)若對於己身判決不滿之板友,應私信於板主申訴,並附上相關理由或證據,
    若仍不滿處理之判決,可上訴至組務處理。
 [另外規定〕
 (一)板規未盡事宜,以Ptt站規、台灣大學校規及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二)板規未盡事宜,板主將臨時應變處理。其文章內容或行為有擾亂看板之嫌者,
由板主群裁量文章之適當性,若經認定為擾亂看板。依情節輕重水桶處分或劣退。
    若有可能失控或有引戰之嫌等之討論串亦同,
    板主可酌情於公告後將討論串收錄後,刪除不劣文。
    對於特殊事件之處理,有另訂公告規範之必要者,板主得另行公告。
    註:按 PTT站規,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板主有權依情節輕重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與水桶處份。
 (三)水桶期間以分身發言,連同分身自其發言時間起,重新計算水桶期限,
    並視情節輕重增加水桶期限。借用帳號亦同。
    如有重要文章欲於水桶期間發佈,或因劣文次數未達門檻無法發文,
    請寄信給板主協助代發。
    代發的內容會先經板主群審核是否有違反板規,若有違反者則不代發。
參、申訴管道
見#1CLXxDNX (SYSOP) [ptt.cc] [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申訴流程為:
板主 > 小組長 > 群組長 > 板務站長
可申訴到小組長層級的申訴:
對下列板主行使的權力
有異議者可向小組長申訴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請參考
2. 制定板規權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3. 看板隱板權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況外的申訴案小組長得不受理。
肆、最後
 這篇新的版規也即將告尾聲。希望這則版規永遠是利而不用,祝大家討論愉快!
作者: staristic (ANSI lover)   2013-04-15 10:12:00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4-15 10:21:00
終於不能刪推文了
作者: hsf0318 (相思果易使人相思)   2013-04-15 10:48:00
作者: t0444564 (艾利歐)   2013-04-15 11:45:00
話說有任何版規建議都可以在下方推文基本上任何處罰都會"盡量"從寬,但讓人感到頑冥不靈...或許就太超過了,請大家最好自行節制:)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3-04-15 15:47:00
推累犯的罰則明確定義吧2.8這條的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定義明確一點吧說錯2.9
作者: t0444564 (艾利歐)   2013-04-15 23:06:00
容我再思!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3-04-15 23:20:00
尤其是"刻意製造紛爭" 哲學也常常有戰文這個部分就要明確的定義
作者: fw190a (las)   2013-04-17 00:17:00
"擁有空間"的不能拒絕別人來使用嗎? 那擁有這幹麻擁有"推文所有權"也沒有管理/處份的權利,這所有權很單薄?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4-17 00:30:00
樓上此言差矣,你知道你的生命權也是仰賴他人維持嘛?嚴格來說你並沒有能力去維持自己的生命。規範就是仰賴社群去遵守才有規範性的。
作者: t0444564 (艾利歐)   2013-04-17 01:02:00
此所有權有保障你的推文不被恣刪除.(這是我目前的判斷)
作者: fw190a (las)   2013-04-17 02:56:00
要不要去查一下"所有權"的定義,拿生命權比喻幹麻,再說版規又不是憲法,若要做抽象性的價值宣稱則要用字/考慮更周延最後誰能說明一下"擁有XX空間"代表的意義嗎?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4-17 07:11:00
這無關憲法與否,而是規範本身就是抽象的。
作者: juotung (想飛)   2013-04-17 11:51:00
fw板友說得很好啊
作者: samtinum (samtinum)   2012-03-31 19:40:00
本版可不可以聊中哲???????????????????????????
作者: iamalam2005 (山風)   2013-06-06 16:10:00
samtium可以不要一直鬧版嗎?
作者: chi12345678 (to Terabithia)   2013-04-15 22:09:00
_( 」—ω—)_......我要寫個推字......
作者: china2025 (china2025)   2013-07-12 16:11:00
下次不要隨便刪我的文知道嗎? 你哪根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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