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 我只點出你誤解之處就好。
: : 簽約→奴隸→死刑,這也跳太快了,
: : 我看不懂你是怎麼串在一起的,
: : 不知道該怎麼回應。
: : 其實一個簡化的狀況去比對思考:
: : 你覺得得被害者同意的加工自殺在邏輯上是荒謬的嗎?
: 不就是因為加工自殺邏輯荒謬
: 所以才成立犯罪?
: 加工自殺成罪,恰恰就是因為被害者居然會同意他人殺自己
: 這一件事在一定程度上有其荒謬、不合常理之處
: 因此法律擬制其同意的不自由性
: 只要有這樣的情況
: 一律把被害人的同意視為無效
並不是吧?
自康德以來,刑法是行為刑法。
加工自殺是因為對行為人而言,他還是殺人行為,
但因為得被害者同意,
所以獲得罪責上的減輕,在立法上被指述為一種殺人的類型,
並沒有你所想那麼複雜到因為加工自殺的邏輯荒謬而成立犯罪。
所以從體系解釋看,他與殺人罪同章,
但是是列在殺人罪之後的一種特殊態樣。
你這種說法我是第一次看到,
無視脈絡的話,確實很吸引人,但終究似是而非。
: : 如果不是,
: : 授權國家在某些狀況下可以把自己殺死這回事就無所謂邏輯上有問題,
: 其實我覺得舉加工自殺來類比不是個好的例子
: 因為它很容易就可以用這樣的說法繞過:
: 加工自殺是自殺
: 死刑卻是殺人
: 大家在想像上投票的時候,並不只是把自己的生命讓渡出去而已(大家可以殺我)
: 而是連別人的生命都一併讓渡了(我也要殺大家)
: 這才是邏輯出問題的地方:你一併讓渡了不屬於你的東西
: : 在無知之幕下,
: : 去個性化的主體們都同意當主體間的不特定某人在揭開無知之幕後,
: : 成為陷入某種特定生命處境的特定主體時,
: : 共同體可以抹除這個主體的生命,
: : 就更沒有邏輯荒謬的問題。
: 無知之幕只是去個性化
: 你解讀的好像連主體性都去掉了
: 共同體彷彿才是真正主體,裡面的人只是這個共同體持續的工具
那要看你有沒有弄清楚主體性的意思......
Rawls講無知之幕跟過去自由論者不一樣的地方,
是他是種主體在卸下帷幕後才發現「自己是具有何種個性的主體」的概念,
而不是種一開始主體就認識到自己的個性,被一般化去個性後才來討論的主體。
我並沒有把主體性丟掉,
也許你覺得主體總是帶有個性(我知道很多人都有這誤解),
才會覺得我好像去個性同時把主體性也丟了,
但subject的意涵,本來就是有能力自作選擇的能動者(agent)而已。
ps.
某人說我在搬弄術語......
實則這些「術語」在英文中是平凡不過的常用字,
只是翻成中文沒有現成的語詞可以精準對焦意涵,
才會需要用新的詞彙來指涉,
而這些都是進入西方思想,對歐美文化圈人而言基本的用語,
如果連這些基本語彙都看不懂,嫌對方在掉書袋,
那我實在不知西哲板是哲學板還是人生理念板......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