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多元成家的問題

作者: candyyou (野生的粉圓)   2013-11-08 10:46:11
剛好我的朋友在大力的宣導對多元成家的相關法案的"正確理解"
也了解到現在人很懶得看肉肉長的文字,所以把基本理解作成圖供大家參考


她的FB也同時有相關討論,有興趣者可以直接連結討論

(圖片是舊的,以第一個連結的圖片為主)

(新圖片的討論,但是舊圖的討論比較精彩)
我覺得多元成家中所謂的伴侶最好的解釋可以看這篇
http://ck101.com/thread-2857400-1-1.html
都不想看連結的,我整理我覺得以上連結中不錯得討論資訊貼下
=========================以下是該圖片的原文
多元成家懶人包- 其實是三件事
1.婚姻平權 2.伴侶制度 3.家屬制度
1.婚姻平權:本次修法只修這個,另兩個只是草案
改變: 原法「一男一女同意」改成「雙方同意」包容同性結婚,
原有的婚姻之權利義務完全沒變
爭議: 一男一女才能結婚,同志可由其他方法獲幫助,不能有結婚權利,
破壞婚姻之神聖定義
2.伴侶制度:
改變: 全新的制度,一種比婚姻少了很多強制性的伴侶關係。
除直系親屬及已有婚姻者以外,任兩人可以約定成伴侶,
無性忠貞義務、無姻親、可單方解約可協商先約定繼承,
可收養小孩,收養需先評估、分手後雙方皆保有看顧及照護之權利義務
爭議: 可隨便離婚、外遇,崩壞家庭、小孩有一父一母的權利
(其實夥伴之間本就不一定有性關係,不強制的伴侶也不會需要「抓猴」
一方想離就能離,不會因為沒抓到通姦證據就被對方綁死走不掉,
是一種好聚好散的新模式,和婚姻並存,可自由選擇要結婚或是當伴侶,
怕有小三的就結婚,不想要有姻親、未來感情生變被困住的可以選夥伴)
3.家屬制度:
改變: 全新的制度,是任何人希望彼此有親屬關係時的一種定約方式,限定為同居者,
不限人數若有婚姻或配偶需一同加入,無繼承、不可收養小孩、得單方離家,
目的為讓同居者可以行使親屬權力
(同住的育幼院兄弟、第二春的老伴,不會因為血親出面阻擾而讓最親密的人反而是法律上
的陌生人,這和婚姻無關,是無血緣家庭關係的法律保障,因為很多生老病死的相關法規
只有親屬可執行,原有的家庭也不會有任何變動)
爭議: 小三小四合法化,崩壞家庭定義、亂倫、3P4P5P....
===================================該文作者的感想
其實爭議較大的是伴侶制度,和婚姻無關,婚姻除了包容同性結婚之外,基本上沒有改變
婚姻本身的承諾及重量並沒有改變,只是多了一個叫做"伴侶" 的關係,
最知名的伴侶關係就是布萊德彼特及裘莉,他們兩個沒有結婚只是伴侶,
也收養了好幾個孩子
伴侶並不是毀棄婚姻,而是在婚姻之外多了一種被法律保障的關係,
不再有強烈的強制性,其中一方不同意,你就離不開他,也不會被姻親影響。
現行的婚姻制要雙方同意或是其中一方通姦、犯法才能訴請離婚,
單方面再怎麼痛苦,只要對方不簽字也抓不到通姦證明就無法離婚,
這就是為何「抓猴」那麼流行的原因。
所以我認為這不會影響到婚姻本身,因為婚姻並沒有做任何變更。
伴侶制只是提供了婚姻之外的另一種「好聚好散」的新關係
其實小三並不會合法化,如果是結婚 進入婚姻的人,一樣是有通姦罪的
而選擇伴侶制的就沒有強制兩個人要永遠綁在一起
不過我也尊重任何會擔心婚姻受到影響的人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04:00
推~很棒的表格!另外也可看看http://goo.gl/ugdrpx這篇,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05:00
一些問客答,很詳細,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1:13:00
現在每對情侶都好聚好散?? 伴侶制就能好聚好散?? 天真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1:17:00
離婚也不只那些條件才能離婚 有生活習慣不一致判准離婚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1:23:00
只要對方家人能影響伴侶 照樣會影響自己 伴侶就沒姻親問題 天真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29:00
不是沒有姻親問題,是沒有「姻親」。兩個不婚主義的好友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30:00
成為伴侶,對方的爸媽就是你爸媽嗎?不是。同居情侶還沒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31:00
準備踏入婚姻,決定先結為伴侶,對方爸媽是你爸媽嗎?不是.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1:34:00
沒有一條法律規定 結婚後對方父母會變成你的父母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37:00
不要被「伴侶」這兩個字誤導,別想作是從婚姻延伸出來的,想成「關係人」會比較好理解。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38:00
啥?...傳統婚姻誰不會叫對方父母「爸媽」?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39:00
之前不是才一個不肯叫男生爸媽的女生被法官判離婚嗎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40:00
叫男生父母爸媽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41:00
...所以現在是要舉特例就是了......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41:00
如果結婚後對方父母不會變成我父母 那我可以不要養嗎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43:00
這就不是結婚啊!!是伴侶制啊客官(抓頭)
作者: lovesthenry (因為愛是絕對的跋扈。)   2012-01-08 11:43:00
配偶的撫養順位在很後面啦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43:00
完全無法了解為啥會有結婚後對方父母不會變成你的父母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44:00
經你這麼一說,我想到伴侶制的另一個好處了,名正言順各人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1:44:00
我查到的是說女方不肯叫對方爸媽,男方退婚,法院判男方要賠償女方的說....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44:00
照這種講法 那個被判離婚的女生簡直莫名其妙 對方又不是我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46:00
喔喔 那我在八卦版看到的標題跟內容應該是錯的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47:00
不過如果真的現行法律能做到結婚後我不用叫對方的爸媽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49:00
S大,這不是婚姻是伴侶制。我想就是因為傳統婚姻有太多包袱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50:00
多元成家方案才有推動的必要和價值吧。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51:00
我目前還在看pdf法案 還有這篇的圖 我是偏向於伴侶制度雖然只是個人問題 但我出社會以來我母親一直說結婚後要去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52:00
老公家過節過年 我就不想結婚了= = 伴侶制度對我來講或許是個折衷方案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2-01-08 11:53:00
跟我男友討論的結果倒是他覺得他似乎權益受損了 卻說不上來是哪邊 因為他父母是強烈要求過節過年都必須在家中的人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55:00
我也覺得這個法案大體來說對於女性是福音,對於男性可能會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56:00
有衝擊,不過換個方向想,也只是把原本不平等的事情改正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1:57:00
而已。不是男性權益受損,是女性有一個重獲權益的機會罷了.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8 12:01:00
喔喔喔!!謝謝Candy大!!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2:02:00
拜託 結婚後對方父母不管在權利義務上都比不上自己父母
作者: AQUAWATERS (EASON與我常在)   2012-01-08 12:02:00
看到這種議題會想 到底要求媳婦出席某些聚會是因為想見到媳婦本人 還是一個媳婦的身份呢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8 12:03:00
很好懂,但我的疑慮是關於為什麼伴侶跟領養放在一起?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8 12:04:00
既然認定它是比較自由的(?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2:05:00
婚姻法律上本來就沒規定的東西 改用伴侶制就消失很荒謬
作者: jima (島)   2012-01-08 12:05:00
T大,現行法是單身者也可以收養,你不覺得單身可以收養但伴侶反而不行很怪嗎?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2:07:00
口口聲聲法律法律的,婚姻真的只是一些法律條文嗎?
作者: lazzier (Ray)   2012-01-08 12:13:00
伴侶制度確實是爭議很大 後續配套也需要比較多的部分
作者: dragonne (爛人)   2012-01-08 12:31:00
如果這個制度可以有結婚所有的權利,沒有婚姻的負擔是哪種人會想要選結婚?
作者: asdvcx ( )   2012-01-08 12:32:00
我認真問,認為需要配套的人覺得需要加上哪些配套?
作者: AQUAWATERS (EASON與我常在)   2012-01-08 12:32:00
想要多一點保障的人 啊要是找不到總不能怪人家...
作者: dragonne (爛人)   2012-01-08 12:36:00
保障了什麼?民法的遺產特留分與醫療的同意書?
作者: dragonne (爛人)   2012-01-08 12:37:00
伴侶關係既然可以說走就走,權利要比照被綁住不能走的
作者: AQUAWATERS (EASON與我常在)   2012-01-08 12:37:00
Q:是哪種人會想要選結婚? A:想要多一點保障的人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2:50:00
D大,你可以想像兩個不婚族共同置產,打算彼此照顧度過一生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2:51:00
他們可能只是朋友,根本無法適用婚姻制度,如此伴侶制可以提供他們組成「家庭」應有的福利(如免贈與稅等)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2:56:00
有趣的是,這個法案出現後,有些人會覺得結婚是「吃虧」?
作者: asdvcx ( )   2012-01-08 12:57:00
如果覺得結婚是吃虧,那是不是要想想婚姻制哪邊有問題?:p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2:58:00
那為啥要限定只有一個好朋友?? 多個好朋友就不能適用這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8 12:58:00
Jim大,我覺得疑慮在單方面解約這裡,雖然離開之後還是要撫養孩子,但對兒童感覺很沒保障?單身收養個人覺得雖然小孩只有一人照顧,但關係是穩固的,因為沒有離開的問題(?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2:59:00
制度了?? 婚姻限制一對一立法面上也是有性忠貞的考量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2:59:00
一方又覺得多元"缺乏保障",其實雙方/單方解約都是雙面刃吧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8 13:00:00
我實在好難表達我覺得伴侶制是很好制度,但跟小孩的未來放在一起,就覺得要更謹慎…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01:00
A大,有家屬制度喔//T大,婚姻一樣可以離婚呀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02:00
雖然說我也覺得收養部份可以再嚴謹一點...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3:03:00
結果兩個好朋友保障多,三個好朋友就不行,不是很奇怪嗎?? 我知道有家屬制度但上次討論的結果家屬制度的保障又更少阿....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10:00
喔喔我了解A大的意思,可能要查查家屬和伴侶具體的區別是啥
作者: jima (島)   2012-01-08 13:14:00
T大可是你知道現在實務上也說單身收養者可能會結婚所以關係
作者: jima (島)   2012-01-08 13:15:00
不穩固喔,我是覺得保守觀念下覺得你不適合、不該收養的話,
作者: jima (島)   2012-01-08 13:16:00
什麼理由都嘛說得出來,這邊的修法比較像是規定實務界不能像現在這樣只用收養人的身分就決定他可不可以收養,而是要回歸
作者: jima (島)   2012-01-08 13:17:00
收養制規定最後由法院把關的初衷,審酌實際情況再決定是否准
作者: jima (島)   2012-01-08 13:18:00
許,那像感情不穩固的夫妻、隨時可能分手的伴侶,相對於比較穩固的人來說就可能無法通過這一關。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3:27:00
你成伴侶就不能結婚 所以一般觀點就是伴侶等同配偶因此沒道理 結婚是媳婦伴侶就不是媳婦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3:29:00
而且伴侶分開也沒有贍養費 怎麼會對女生有保障想太多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3:32:00
此外 要避贈與稅就先當假伴侶阿 反正分開很容易嘛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40:00
1.鄰居好友是要怎麼當配偶?同居情侶結為伴侶就是法定女友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41:00
不是媳婦啊。2.要贍養費,要通姦罪,要保障,去結婚好嗎?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42:00
「要避贈與稅就先當假伴侶阿」-那總而言之還是需要伴侶制啊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3:46:00
哪有什麼法定女友 說媳婦是對方父母把女方當媳婦 要不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3:47:00
然要怎麼看 佔了媳婦缺的女人????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49:00
你要這麼說也可以啊,那我跟男友同居六年,就是佔了媳婦缺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3:49:00
所以伴侶制是拿來避稅用的喔 真天才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3:51:00
所以你們成為伴侶 別人就會把你當媳婦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52:00
結為伴侶當然還是自稱女友啊,跟別人有什麼關係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3:53:00
我也有A大那疑惑,甚麼過年過節去誰家這都不是法律規定的,媳婦對公婆的扶養義務也在很後順位,現行婚姻中產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3:54:00
生的問題和陋習基本上跟法律沒關係,如果伴侶的父母還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54:00
不是法律規定啊,不過那是「媳婦的本分」呀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3:55:00
求,是要去跟他吵"我的法律地位是伴侶不是配偶"嗎?? 如果要這樣吵,現在就可以吵說去翻看哪一條規定我要去你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3:56:00
家過年了阿....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8 13:57:00
講到底我覺得這是社會和個人價值觀的問題,修法說是配偶還是伴侶然後以為伴侶就自由很多是個假議題....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57:00
我的想法是,這個法案是兩人(非婚姻關係之外)的保障,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3:58:00
對對對 就是這樣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58:00
像還沒有預備踏入婚姻的情侶可以用,不能結婚的人也能用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3:59:00
說到底,這些情侶到最後也可能會終生不婚,但現狀是可以獲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4:00:00
得保障的,你可以把它想為「有某種程度上保障的不婚」也可以是「婚姻之前的過渡期」。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4:02:00
所以還是會當媳婦嘛爾且沒有毫無保障 幹嘛又說有保障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4:03:00
如果最後穩定了,當然可以撤銷伴侶,去結婚啊。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4:05:00
就跟你說 像有些社會福利是只有夫妻能享的啊,而且我從來沒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4:06:00
說有保障,我說的是「大體上女性福音」
作者: overhead (overhead)   2012-01-08 14:06:00
推精簡整理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4:07:00
但老實說,我一直覺得這個目標人群根本不是普通異性情侶.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4:08:00
但有些人就很愛用異性戀婚姻的情形套入,忽略新時代的需求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4:09:00
啊 我看到保障二字了,SORRY~
作者: vincent79715 (軒~)   2012-01-08 14:29:00
最糟糕的大概就是伴侶兩個字 改成別的比較容易接受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2-01-08 14:42:00
目前比較可能通過的只有同性婚姻部分吧
作者: candyyou (野生的粉圓)   2012-01-08 14:47:00
就第四個網址寫的,寫成"夥伴"或許比較不會有那麼多誤解?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2-01-08 14:50:00
謝謝這篇圖表解釋!
作者: buzz1067 (buzz1067)   2012-01-08 14:51:00
我反對同性戀,亦不尊重之,更不予置評!
作者: hsyinu (事情真多)   2012-01-08 15:29:00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5:32:00
對於婚姻我國法院逐漸採破綻主義不覺得抓姦在此法案上應該成為重點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5:33:00
相對的依但牽扯到賠償 和人性的不甘心 抓姦仍然會存在對我來說偷看男友手機 電腦紀錄等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5:34:00
不過就只是另一種型態的"抓姦"不覺得伴侶制度在這部分或有什麼改變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5:35:00
就收養評估 也不是伴侶法案才能做 為什麼婚姻制度不能做而要去另設一個伴侶法案?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5:44:00
如果只是段能說走就走的關係 為何法律應該要給他保障?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5:47:00
再來,既然伴侶制度向原PO說的組成方式多元試問"伴侶"在親屬法或法律上的地位 是什麼呢?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5:48:00
如果本身在法律上就找不到一個適合的位子 保障就會有困難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5:53:00
而且不太懂 伴侶法所要的保障到底是什麼最後會不會流於享權利時是伴侶 負義務時就解約
作者: inking (酒窩攻擊──!)   2012-01-08 17:11:00
呃,請問一下,婚姻有什麼義務?沒達到會怎樣?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7:59:00
同居 扶養 零用金 贍養費 忠貞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8:00:00
結婚為身分上契約 沒達到的效果大概就是請求履行 訴請離婚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8:01:00
還有賠償吧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8:02:00
有權利人 就會有需要盡義務的人伴侶想要自由 又想要權利 試問盡義務的人在哪?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8:04:00
如果需要盡義務的人可以咻一聲跑掉 那毫無意義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8:06:00
如果婚姻沒有任何義務 且沒達到不會怎樣的話應該更沒有人會想走入婚姻吧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8:10:00
反過來 一段沒有任何保障 不須負責的伴侶關係有什麼值得特別立法保障 或讓人想締結伴侶的動力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2-01-08 18:11:00
呃 應該會變成沒什麼人想締結伴侶吧
作者: dragonne (爛人)   2012-01-08 18:12:00
話說既然伴侶不會跟對方的血親變成姻親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8:12:00
新時代的需求??? 就是解約時根本不用付代價
作者: dragonne (爛人)   2012-01-08 18:13:00
伴侶死亡後,你就只是個外人,沒有保障是理所當然的吧?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18:15:00
說"大體上女性福音"又說不是以異性戀為目標 太矛盾了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8:18:00
就是lescholar的意思 如果制度的設計沒有足夠的誘因
作者: ptt8697 (hello)   2012-01-08 18:19:00
一開始的立意良好和花費的時間金錢 都浪費了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2-01-08 18:20:00
我猜頂多會有交往中的男女朋友會去締結吧 證明我們在交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2-01-08 18:21:00
往這樣 不然就是同性婚姻未過伴侶制過(雖然我認為這不太可能) 會有很多同性伴侶只能去締結伴侶制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2-01-08 18:22:00
不然我真的很納悶會有多少人會想成久待在可隨時消解的關係中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8:58:00
新時代需求指的是未來有越來越多種家庭組成方式,而非僅婚姻
作者: Nowave (ST)   2012-01-08 19:00:00
大體上女性福音是指,若異性戀情侶擇此方案,女好處略大於男
作者: shizz (吃不到羅蔔的驢子)   2012-01-09 02:05:00
伴侶制不限制兩人要相愛,那要家屬制幹嘛?我覺得這兩項應該
作者: shizz (吃不到羅蔔的驢子)   2012-01-09 02:06:00
要重新考慮和合併、不然只是搞得複雜化然後更多人算計鑽漏洞
作者: shizz (吃不到羅蔔的驢子)   2012-01-09 02:07:00
。另外我覺得通姦應除罪化。准許離婚和付贍養費就算牽制了。
作者: shizz (吃不到羅蔔的驢子)   2012-01-09 02:12:00
而且我覺得伴侶制或家屬制至少要有同居關係幾年以上才可以吧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9 10:00:00
越看越覺得伴侶制也是一個不知道想幹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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