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vi1223 (vivi)》之銘言:
: 在3年前跟我哥約定好,每年我們各自出5萬
: 存到一個帳戶內要作為可能日後要買車或是買房
: 或是當作孝親費用或是家庭急用金
: 也就是我們各自都有出一筆費用入到一個帳戶內
: 現在我有需要當初我自己的那些金額
: 所以我想要把那些款項要回來
: 請問我可以主張要回來嗎
: 當初我們說好要存入一個新的帳戶
: 也就是那個帳戶不是我的名字,也不是我哥的名字
: 但是最近才發現當初我的那些金額都是匯入我哥的帳戶內
: 現在我要拿回那些金額
: 我哥如果不要還我
: 可以告他侵佔嗎??或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要回我的那些金額呢
: 請教對這方面有經驗或專業的版友
: 先謝謝大家了
不好意思我自己是法律系大四的學生
剛好在念財產犯罪的部份,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也想了一下
想要把我的想法和板上厲害的人分享
因為我自己也有點疑問
以下是我對這個案例的看法
侵占罪規定於刑法335條
通說關於侵占罪的定義是
「對於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乃以不法所有意思,排除他人行使所有權而
自行實現其不法領得意思之一切行為。」
而通說上認定是否該當侵占,須視行為人是否為合法持有之人
例如是基於契約或法律而持有該物,才會構成侵占罪(類似身分犯的概念)
而原PO和哥哥約定匯一筆錢到一個戶頭,作為未來的急用或是家庭用金
即使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法律上亦會認定此應成立民法上的消費寄託關係
故原PO的哥哥即該當侵占罪當中「持有他人之物」之人
而行為人要件符合之後,還要符合法條關於侵占之行為之要件
通說實務上均認為侵占罪須「易持有為所有」
只是實務認為侵占行為係「據為己有,客觀上足以表徵其以所有人自居之行為,
不以造成所有利益之損害為要件」
惟學說上有認為須「客觀上足以表徵行為人以所有人自居的侵占行為,也就是行為人取代
所有人之地位而消耗所有人所有利益之行為」才能該當侵占
例如今天原PO哥哥把錢通通提出來花用,這樣就該當所謂的侵占
以上這些都是客觀構成要件的部份
另外在主觀部份
財產犯罪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不法所有意圖」
也就是說原PO必須證明原PO哥哥侵占的行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才會真正該當於侵占罪
而在這個案例當中會出現問題的就是所謂的「不法意圖」
不法意圖是「對於其無法律上權利有認知」
但是這個戶頭原PO說是他哥哥的名字,即使他哥哥花用,那也不構成所謂的不法意圖
除非例如原PO匯了20萬,而哥哥把戶頭花到剩下20萬之後仍繼續花用
這時候才可以認定哥哥有不法意圖
如果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且具備故意,
並且沒有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這時候才可以認為成罪
以上是單就侵占罪的部份啦,但是我其實也沒有很厲害
像是我就不太確定「行為人客觀上有沒有以所有人自居」這個要放在客觀構成要件討論
還是放在主觀不法上面討論
而且我也不太確定民法上的消費寄託到底哥哥有沒有取得所有權,
如果有取得的話,時點是什麼時候
另外我也想知道這個案例有沒有混同的問題
反正我法律沒有很強啦,我只是趁機來問問法律知識的哈哈哈
噢然後我剛剛說的這些都是實體法上的問題喔
所以如果原PO真的要走訴訟程序的時候還是要提出證據
例如可以認為你們之間有講好那筆錢寄託在哥哥那裡的證據
以及哥哥的確超出自己所有範圍而為利用那筆錢的證據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
希望大家不嫌棄: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