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NWENYU (寶咖妙狐)》之銘言:
: 昨天我在臉書發表支持同性婚姻的論述
: 我朋友留言了反對多元的理由
: 我想請教各位他有說錯嗎?
: 一、婚姻平權草案ꀊ: (一)同性婚姻972
: (二)各種多元性傾向人士都可收養小孩
: 1079-1草案第 1079-1 條 :
: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 最佳利益為之。
: 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 質等為理由,拒絕認可收養。」
: 性傾向可被擴大解釋為「戀童癖」等「性少數」人士
雖然整大段都是複製貼上看到很多次的一個回應,
但我依然很好奇一件事情。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到底是怎麼被擴大為戀童癖(pedophilia)的?
戀童癖嚴格說來是一種精神障礙,但是性傾向牽涉的原本就不是病理的觀點,
何以這兩者會掛在一起,或是被延伸?
我覺得這可能是一個討論很難展開的原因之一吧。
一方對於同性戀或是同志完全落入刻板印象當中而不自覺,
或是接受到許多過時的、不實的資訊,特別是對於性傾向這件事情。
而導致最後雙方討論的事情是完全不一樣的一件事情。
又或者是可以大膽的推論,可能在討論時,有部分人反對的是
想像中的同性戀者或是同志,而非實際上存在的同性戀者或是同志。
假使這個思考的話,很多討論上無法聚焦的地方好像就比較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