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我現在的回應跟謝依涵沒什麼關係
只是想回應一下一些看法
首先原PO的語氣是不太妥~畢竟只是觀念不同
再來是下面推聞網友的程序正義部分
其實我還滿贊同有幾分證據判多少
既然謝依涵扛下來證據又都指向他犯案
我覺得也沒什麼理由能夠在調查她男友
雖然我也覺得很可疑OTZ但真的不能做什麼
頂多就茶餘飯後說女人愛到卡慘死這樣~
不過關於法院判決的部分
我還是想提醒大家
要保留理性思考的部分
不能夠證據+法官判決=事實不可撼動
還記得摸胸10秒不構成性慾嗎?
還記得林益世不算貪汙嗎??
黑道老大永遠不會被關
賭場黃色場所永遠有人包庇
有時候就算是赤裸裸的證據也只能讓真相埋於黑暗
隨時保持追求真相的精神其實也不是什麼壞事
有時候噹噹鍵盤柯南嘴砲一下
也不是什麼壞事吧???
不過當然~謝依涵案已經算是結束了
希望以後別再出現這種事了OTZ
作者:
senas (事情就是這樣啦~)
2013-02-21 17:20:00嘴砲是一回事 說人無知是另一回事
我比較認同你 原po那種態度令人不敢恭維而且自己就先排除理性討論的餘地了,誰還會想認真了解
上篇的態度讓人覺得很那個…發文只是想找人一起罵吧…
看推文下的補充不覺得有想要理性討論還舉錯例子 OTZ
作者:
cears (抱彩虹睡覺)
2013-02-21 17:30:00問題不在證據+法官判決=事實不可撼動,而是很多人會把新聞寫的內容當做事實不可撼動
作者:
amyjames (新天堂樂園)
2013-02-21 17:44:00我只想說 明明她長得普通 為何媒體說她很美麗很美艷...
所寫的與媒體所報導的差異很大,把媒體的用語當事實是很多人都會有的盲點。
作者: ioiocala (cala) 2013-02-21 17:54:00
推樓上...媒體有時真是不懂裝懂唯恐天下不亂
作者: iReader (Reader) 2013-02-21 18:05:00
摸胸十秒案不構成刑法224 225條,是完全正確的適用了法條,要怪就要怪當年沒性騷擾防治法
作者:
muskox (讚)
2013-02-22 00:38:00這種爛案子何瑞修頭一歪就結案了,台灣可以搞這麼久真是奇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