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打巴掌的嚴重性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6 17:02:51
※ 引述《crazy1119 (Edwian-Bert)》之銘言:
: 先說聲對不起,不知道這篇文章會起這麼大的漣漪。
: 也對於當下我什麼都沒有做,說對不起。(因為我真的什麼都沒有幫助到)
: 有很多人寄信給我跟我說解決的辦法,先謝謝大家。
: 我不太清楚這樣算不算腦補啦!可能是因為大庭廣眾之下小男孩哭不停才動怒
: 失手打了巴掌。也有可能是長期的家暴,因母親無任何反應。對於姐姐毫無反
: 應的態度,我是非常驚訝的!(過去我家有家暴發生時,都是姊妹互相擋住對
: 方。被打完一起窩在廁所裡哭,幫對方擦藥- -")我知道這不能套用在別人身上
: ,昨天很多網友提供報警跟113的方式以及學校老師關心的部分。(我查了
: 一些相關資料)
: 我今年24歲,我是有記憶以來就被家暴的那種。其實我心裡本來就不寄望於警察
: 與113專線以及學校這一塊,因為當初我們報過警打過113和瘀青以及自殘
: 傷口辦學校老師看到。通通都沒有用!是真的..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我15歲離開
: 家以後就開始自己工作,但是跟姐姐妹妹還是有聯絡。我的妹妹雙手都是也自殘
: 傷痕,當時我常跑她的國中學校,因為她翹課的關係。我當下就直接與教官說:
: 可能是因為被打心情不好就翹課吧!當時學校有問過全部的過程,結果是我妹妹
: 一直到畢業的時候,這件事情從來沒有社工關心過!
: 我在四多年前請我母親簽保護令,當時我即將20歲卻未滿20,所以必須有監護人
: 的簽名。我是用跳樓跟手上的保護令叫我母親簽,最後我母親死都不簽。我也跳
: 樓了!只是警察反應神速- -"上演電視劇那種抓住手腕的戲碼...(不良示範請
: 勿學習)後來被請到警局,警察也是默默用情緒失控上報。完全沒有說到家暴這
: 一塊,請問有什麼樣的打罵可以讓一個人選擇跳樓?而不是平靜的申請保護令?
: 我想要說的是,看似平靜的湖面下卻有可能暗潮洶湧。比如http://ppt.cc/lJ0t
: 我昨天po的文章,只是想要詢問除了報警撥打113還有甚麼方法可以幫助那位小
: 男孩,因他的年紀還不到上學的年紀故無一些網友提共的學校幫助之方式。有人告
: 訴我,我可以去當下制止..我可以很明白的說:對不起!我做不到...
: 我害怕會打人的人,我現在跟我家已經斷絕關係。我最親密的人只有我男朋友,只要
: 他手抬起來,我一樣下意識的會擋住和發抖。
: 昨天晚上睡覺前,我跟我的男朋友提起這件事情。他說除了這些方法,其實你根本幫
: 助不到他結論是..又吵架了-口-"
: 但是我今天早上到剛剛Google了很多東西,結合昨天網友提供的意見,我想到的方法是
: 我可以跟著他們回家,知道他們家具體的位置以及拍下照片交由相關單位。
: 以上~ 對了!我查了很多資訊,發現其實十幾年來台灣的家暴處理方式已經進步許多,
: 但無奈的是政府並不是很在乎這一塊..因這一塊地相關單位人數不足,導致許多工作
: 人員只能非常的無奈的慢慢處理....ˊˋ
原本我回應的那篇,最下面有個Chrisinhere版友的留言,
還有原PO這篇的內容,讓我閒聊一下吧。
以下所說內容雖然跟我職業有關,但不一定是我這個職業適合說出口的東西。
→ Chrisinhere:看到學長現在還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有點無言 02/26 13:19
→ Chrisinhere:家暴防治法跟兒少權法不就是讓公權力有介入家庭提供 02/26 13:19
→ Chrisinhere:受暴者保護的根據? 02/26 13:20
看到Chris會稱我學長,姑且當你是同為警職的學弟吧。
實際上我也不過是22期的小子而已。
我不知道我那篇文章有沒有讓你完整看完,其中有個沒說出口的東西,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懂。
「有的家庭並不一定需要旁人介入」
賞耳光是很糟糕的行為沒有錯,或者之前新聞上看見的小孩馬路丟包,
或者醫生常提醒的小孩手臂不能硬抓硬甩等等的行為,這些都是常發生的,
「疑似家暴」的案例。
但是一定路上看到有父親賞小孩耳光就一定是家暴嘛?
我那篇會這樣回覆給原PO,最主要的原因是,母親姊姊沒有任何舉動。
也許原PO提出了她的過去當佐證,有的家人畏懼自己成為下一個被打的人所以都不吭聲。
但是,原PO的原文只有說母親姊姊坐著不動,就沒了。
沒有進一步的觀察,母親姊姊的表情,身體反應,眼神表現等等。
今天的新聞,臨檢聞到疑似K他命的味道,要求女子進入超商廁所脫到剩內衣褲上下跳,
女子感覺受辱投訴,長官裁示參與同仁一人計一隻小過。
又一個死在「執法過當」的大旗底下的同仁。
單單因為父親打小孩耳光就武斷判定家暴,跟妳聞到疑似K他命味道就要求徹底搜身,
感覺有甚麼不一樣嗎?
現在檢警都要求科學辦案,凡事講求證據,我為什麼要提到販毒案要三個事證的例子?
因為都需要多方查證,有越多的事證能證明被告有罪,法官更容易做出應有的判決。
父親甩小孩巴掌,媽媽跟姐姐的表情如何?是麻木不仁的冷眼相看?
還是面露憐憫的低頭偷笑?
還是皺著眉頭眼泛淚光身體顫抖露出畏懼的神情?
還是就根本管都不管的繼續低頭點菜?
這都是可以當作判斷的側面證據。
如果要正面一點,父親下手的輕重?當時說話的內容?語氣?
眼神?表情?
原PO都沒有去注意到,只有注意到舉起的那隻手,還有小孩紅腫的臉頰跟哭叫。
這種狀況下,就算蒐證了,這影像有甚麼作用?就像我說的,除了肉搜,沒用。
沒有可用的資訊沒有可用的訊息讓警方可以藉以介入。
「不客觀,且證據力薄弱又缺乏相關資訊。」
所以我的回文才會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就是在說原PO不能僅僅因為一個舉動就武斷判定。
而即便當場報警好了,我相信Chris你如果在那種狀況到達現場,你能做的,也僅有
現場勸導該父親,這跟原PO或其他人走上去軟言相勸是一樣的。也許制服有加分。
你能依據家暴防治法?兒童福利法?還是甚麼法,來對父親做任何舉措?
沒,因為你甚麼依據都沒有。
但如果就像我說的,跟著他們離開,看他們住哪邊,然後將影片跟住址提供給警方,
或是社福單位,或許,或許能讓社福單位開始注意這一家,也可以派遣警力前往,
訪談鄰居,是否時常聽見小孩哭叫?是否曾見過該父親動手毆打小孩?
這,才能當作依據,這時候你才可以用全力。
因為現在這社會,「全力投球」不一定是好事,常常都是讓你自己脫臼受傷。
如同我上面提到的,該位學姊所做的搜身舉動,說真的,非常標準。
不但是在超商廁所內進行,保全了受檢人的隱私,更連胸罩內襯、內褲都檢查了,
還要求受檢人上下跳動避免有藏匿物品。
非常標準阿,標準到讓我都有點汗顏自己的搜身不夠確實。
但是,對一個「臨檢聞到味道」的民眾做這一套,難怪會被民眾投訴執法過當。
你信不信今天如果在車上有查扣到K菸或者K盤、卡片、分裝勺等等,甚至K他命,
就算這女的還是一樣去檢舉,這學姊一點事都不會有?
現在民眾很注重「比例原則」,如果今天有搜索票,或是已經有犯罪事證,
你要求受檢人做這套完整搜身,他屁都沒辦法噗一聲。
有搜索票這樣很正常,有犯罪事證你是現行犯逮捕附帶搜索也很正常。
但是僅僅聞到味道,這學姊就依照「帶隊官」或者做出決定的學長的指示,
也搞不好她自己的決定,就用盡全力的投了這一球。
結果暴投,沒毒品,自己脫臼受傷。
我同情這學姊,但是也能體諒長官為什麼要這樣做,
因為這是鬼島臺灣。
同樣的事情放在美國,我想我就不用多說了。
以下是題外話:(都是把你當學弟的語氣,若不是還請見諒)
剛畢業的時候,進派出所,心中也都是熱忱跟熱血,
只是,磨久了,你就知道,這社會病得很嚴重,你不得不先考慮到自己的安全,
才去考慮到幫助人。
消防有句話,「進了火場,你也是等待救援的人之一,安全回來才是完成救援。」
類似這樣的意思吧。
我們執法,保護人民,也要我們這份工作還能存在,才有意義。
也只有自己的性命身家安全還在,你才能放手施為。
看看之前發生的,上天棚救小貓結果從二樓頂摔落地面的消防學長,
那個要求派遣的民眾事後說了甚麼?
你自己去GOOGLE吧。
更別說,你如果開始服務了,時不時會遇到「樂捐」案件吧。
為什麼要「樂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03/35337077/
警過勞死 分局拒辦撫卹
這只是個例子
所以如果有學長或長官要你「全力投球」,自己要先經過思考,甚至跟朋友同學商量。
又或者假設自己是記者,對這件「全力投球」之後的結果會有甚麼樣的看法。
再去行動。
別傻傻地喊了「衝阿~~」的衝上火線,一回頭卻發現叫你衝的人已經回頭撤退了。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2-26 20:46:00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6 20:50:00
不懂你女警搜身那一段,要求執法遵守比例原則不對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6 20:51:00
跟鬼島台灣有什麼關係?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6 20:52:00
就算美國警察這樣會沒事~不代表台灣也應該如此吧
作者: pirate75 (pirate)   2014-02-26 22:05:00
全推
作者: kathly15 (涼)   2014-02-26 22:29:00
在資訊不夠充分但又有嫌疑的時候,很難判斷怎麼做才是黃金比例吧~3F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6 23:02:00
我沒有要求黃金比例喔,我當然贊同警察執勤要放寬比例原則,尤其是急迫時,不能事後諸葛,以嚴厲的標準檢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6 23:06:00
例如我不會在警匪槍戰之後,再檢討警方明明只要對空鳴槍嫌犯就會投降,因為對警方來說是不公平且沒有期待可能性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6 23:09:00
但是警方總不能在嫌犯棄械投降之後,一槍往他腦袋開下去吧,這時難道要說沒有辦法遵守〝黃金比例〞?!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0:02:00
不,我的意思是,學姐這樣的作為是對的,卻用在錯的時間不過搜身完整流程就是如此,而你看看民眾投訴的理由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0:05:00
""遭羞辱"",對民眾而言配合警方完整搜身叫做被羞辱也難怪現在民眾動不動就投訴,就是這種心態作祟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0:06:00
沒做壞事為甚麼要跑給警察追?沒戴安全帽騎機車只是違規為甚麼要飆車逃逸?為甚麼被警察臨檢就是被當作嫌疑犯?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0:07:00
因為人權,高過頭的人權
作者: sonora (sonora)   2014-02-27 03:44:00
那個不叫做人權,叫做敢做不敢當。
作者: shizz (吃不到羅蔔的驢子)   2014-02-27 03:53:00
美國警察常常執法過當 尤其很多時候是帶著偏見去看人這點很讓人詬病 認為美國警察權力過大應該要修改
作者: shizz (吃不到羅蔔的驢子)   2014-02-27 03:55:00
你應該要替台灣的警察文化感到驕傲 至少一般良民都是相信警查的 在美國 良民罪犯都不喜歡也不相信警察 這樣是你想要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08:35:00
臨檢原本就是針對有犯罪嫌疑之人不是嗎?而且對警察臨檢事由不滿意原本就有異議的權利,搜身流程對,不代表可以在當時使用你也同意不是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09:03:00
民眾投訴受汙辱,因為她不是專業人士,不會表達,應該可以解釋成對整個臨檢過程不服,因此,整體考量臨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09:09:00
檢所有行為的比例原則是沒錯的吧,你這樣的說法好像沒犯法就不用怕被臨檢,我就是沒犯法也不想接受違反比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09:10:00
例原則的臨檢的人,這明明就是人權,沒有什麼過高的問題吧,還是你在學校學的人權跟大法官釋字認證的不一樣呢?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46:00
我想表達的不是僅僅這一篇就能表達的,如果有興趣可以去看我最近發表過的文章,也許有些偏見也許有些情緒化,但是主要在講的就是台灣民眾因為媒體的誤導,導致警察執法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47:00
遇到很多挫折。上面學姊的例子不用說,確實是有過當,但是現在的民眾就是被媒體養刁了,甚麼大小事都可以投訴,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48:00
連打電話去派出所覺得值班員警聲音太小都可以投訴,妳媽哩那是設備問題關值班員警屁事?懂我意思嗎?不僅僅是學姊這個例子,而是有太多例子都顯示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49:00
現在台灣民眾把警察的服務當應該,瞧不起警察討厭警察卻又很自私的認為警察的服務理所當然天經地義。所以救護跟消防慢慢在走上街頭去要求自身的權益,但我們警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50:00
方不行,連公會都不能組。這就是我想表達的東西(的一部份)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51:00
人權過於浮濫,這我想不是太難理解的事情,現在的臺灣就是這樣,human right我想不管妳在哪本書上看到的東西都會一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52:00
樣,不用特別說甚麼大法官認證,那沒比較厲害但是人權,不要變成濫權,臺灣人民就是學不會去收放,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53:00
懂嗎?懂我想要表達的東西了嗎?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54:00
男女版置底文當中有收錄一部份我寫的東西,結果連後面的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2-27 09:55:00
題外話都一起收錄進去了,有興趣可以去看看,也許把全部加在一起來看,才能理解我要表達的東西吧。畢竟不是專業的,還沒有辦法彙整成一篇完整又條理分明的文章。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0:27:00
既然你認為該搜身案投訴無不妥之處,為何舉它當例子?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0:28:00
引用大法官認證,是想告訴你免於被濫行臨檢的權利是在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0:29:00
台灣落地生根且有法律依據,省得你又拿美國怎麼樣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0:31:00
反駁,就算美國臨檢可以拿鎗抵著他,不代表台灣行你要說的我理解,警察在台灣確有許多難處,但你的本文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0:33:00
部分太過偏頗,推文又帶有情緒性用詞,這樣跟你希望大家能尊重警員專業的理想背道而馳吧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1:00:00
重申一次,我懂台灣警員的辛勞,的確很多台灣人不懂的人權的界限,藉此無理取鬧,但你舉不妥的例子,用飛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1:01:00
的論述,你的本文已經與核心思想拖節,這樣跟誤導人民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2-27 11:02:00
的媒體有不同嗎?
作者: japanpirate (海盜倭寇)   2014-02-28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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