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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now12345 (來跑酷吧) 看板: FuMouDiscuss
標題: [分享] 比現行法更糟的「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
時間: Sat Apr 12 02:11:35 2014
原標題
比現行法更糟的「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連結:
http://goo.gl/OcGddi
(台灣法律網)
摘錄部分:
今天看到「行政院版」的集遊法修正草案,雖然改成「報備制」,
但其實別說沒達到「自願報備制」的要求,甚至比「現行法」還糟!
因為行政院版的「報備制」,是「全面強制報備」,
沒有豁免任何小型的集會遊行。而且只要沒報備,就得被課處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在現狀下,雖然採「許可制」,
但「未申請許可」並不當然構成「裁罰」的條件。
只要警方不解散,「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至少
在「事實上」享有集會遊行的短暫自由—野草莓如此,
之前紅衫軍與連宋抗爭在台北市也曾享有一點這樣的空間。
更重要的是,許多社運活動至少在「舉牌二次」以前可以陳情、請願、站崗。
許多社運活動,事實上也是在現行法的「空間」下,與警方協調出來的。
例如說,行政院門口是禁制區,但移盟可以跟行政院先打招呼,
說要去「陳情」。行政院門口屆時會派警察戒備,而移盟就會呼口號、
舉標語與表演行動劇。拖太久警方就會準備舉牌。
但移盟會在舉牌之前,或至少舉牌二次之時自動解散。
雖然是「警民合作」的一齣戲,但至少取得一點空間
絕不能像現在這樣「三人成虎」—
只要三個人聚在一起公開表達意見,就會遭到取締警告的命運。
但若依照行政院版目前的規定,那以後連這種空間都沒有了—未報備一律裁罰!現狀是「
命解散不解散」才要處罰,但將來則是「未報備」就當然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