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冒昧回應原po父親。我認為要討論原po的疑惑前,
應該先釐清原po父親粗糙的論證有什麼問題:
先說前提
1.他信仰的根本價值叫做『社會平靜』
接著
2.他定義目前人民的抗爭手段=暴力(會破壞1)
3.[道德上]使用暴力,會干擾到社會平靜 =無條件不對
4.[法律上]使用暴力,不合乎他定義的法律=無條件非法
*例外狀況:國家機器使用的"某些"暴力=合法
然後他刻意迴避國家機器使用"某些"暴力的道德問題
5.暴民都不是正常人,正常人信仰的根本價值是他定義的『社會平靜』
他(以及他所謂正常人們)內心最擔憂的問題:
『社會平靜』被破壞(5)。
因為使用暴力的人民(2),在道德和法律上都佔不住腳(3)(4),
所以國家機器(*)應該合法使用暴力剷除這些暴民。
好,讓我們一條一條仔細看:
1.什麼叫做他所謂的『社會平靜』?犯罪率低?大家乖乖上班?
新聞充滿溫暖?政府定時政令宣導?
他在平穩的股匯房市裡有賺到錢?
他的『社會平靜』是誰的平靜? 他?方X寧?郝X彬?江X樺?馬X九?
中產階級?台北人?
光這兩點就值得他好好地說清楚了。
2.他定義目前人民的抗爭手段=暴力
他的論據為何?暴力的定義是任何人的任何利益受到損害嗎?不是吧
暴力的定義,最起碼要跟脅迫乃至武力有關、跟人的財產身家性命受損有關
單單路過或佔領立法院、行政院、忠孝西路的行動本身並不是暴力
頂多頂多是損及他人「權益」
(當然,拿東西丟警察、拉扯搶奪警察的護具可能就可以認定是暴力)
請問他憑什麼把暴力認定為任何人的任何利益受到損害?
3.使用暴力,會干擾到社會平靜,所以在道德上、價值上就完全不對嗎?
事實上暴力、社會平靜,都不是一個很簡單很粗糙的概念,
它們不是零或無限大的二分法。
今天一個人飛車追逐性侵犯,把犯人拖住之後痛打一頓,
跟一個人飛車追逐偷麵包的老奶奶,把老奶奶拖住痛打一頓,
都是暴力,或許在某些人眼中都增添「報紙上的社會不平靜」,
但我相信大家對這兩個人的價值判斷,顯然不會完全一樣。
4.使用暴力,一定無條件非法嗎?我必須說,每個社會對此的標準(法律)南轅北轍。
何況暴力是有等級程度之分的,不是零或無限大的二分法。
國家機器使用"某些"暴力,一定無條件合法嗎?每個社會的標準顯然也不同。
中國城市的城管公安可以跳起來飛踢小販,可以用坦克車輾抗議學生,
但德國警察亂碰示威民眾都會被罵到臭頭。
的確,我們可以說這裡是台灣,不是德國,但因為這裡是民主國家,
所以就連「國家機器使用某些暴力的程度時機」都應該臣服在人民的監督檢視底下。
不為什麼,只因為國家機器使用暴力也必須守法,
法律是民意代表制定的,民意代表是人民選的。
然後很可惜,或者說很不意外,
原po爸爸完全刻意迴避國家機器使用暴力的道德問題。
在此我想很簡單用一點點西方的政治學理論。
英國政治哲學家Thomas Hobbes提出過一個思考:
社會是怎麼來的?政府是怎麼來的?原始人是怎麼發展出社會和政府的?
他有一個想像,在原始社會中,所有人都不滿意別人,
因為別人會排擠自己的生存資源,所以所有人都想盡辦法對別人施加暴力,
只為了爭取把別人壓下的權力,只為了贏得這場無止盡的鬥爭。
這樣好像是原po爸的擔憂,而且是終極大逃殺版。
但原始人卻沒有一直停留在大逃殺,為什麼?
Hobbes認為,因為所有原始人發現,大家的最大公約數是和平,
為了保持和平狀態,大家必須聯合起來共同遵守一個契約:
每個人都讓渡出一些權力,共同交給一個絕對威權,由這個威權維持最大的和平,
由這個威權來禁止任何人對別人發動大逃殺。
但Hobbes卻承認,這個威權上面,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監督這個威權。
雖然1651年當時Hobbes談的政府,和2014年已經有很大的差距,
這裡卻可以延伸思考:
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讓渡的,它有沒有可能失靈?
政府有沒有可能,握著人人讓渡出來的權力,卻沒有成功阻止大逃殺?
如果答案是有,那已經讓渡出很多權力**的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如果大逃殺又開始了,而且自己是被大逃殺的對象,自己還不能用暴力,該怎麼辦?
**警察、檢調、軍隊都可以合法進入人民住居搜索,合法調閱個人隱私,
合法限制自由,某些時候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甚至可以合法剝奪生命。
5.為什麼暴民不是正常人?
誰是所謂的暴民?誰又是所謂的正常人?
誰來決定誰是暴民、誰是正常人?
然後再回到第一點,『社會平靜』是誰的?誰定義的?
為什麼有人就是比別人更有權力決定誰是暴民、以及決定什麼叫做『社會平靜』?
要回應原po爸,應該就他已經開好的戰場,一條一條理性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