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支持除罪化呦^^
去年學校辦辯論比賽 題目就是“通姦罪是否應除罪化”
當然本人身心靈皆是正方啦!(雖然我們還是輸了...
不過在這裡探討 還是要以全盤為考量
在這裡說說我的看法
大家一起來討論看看
※ 引述《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之銘言:
: 轉載自呂秋遠律師FB發言
: 剛有朋友反映,刑法條文有很多還是需要調整,例如通姦罪。
我的立場當然是反對通姦
罪 ,原因是看了太多悲劇。這條文基本上是「女人為難女人,男人置身事外」
的條文,但是
: 根據法務部做的民意調查顯示,還是有高達七成的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
所以我沒有把
這項全世界除了伊斯蘭教國家外,大約不到五個國家還繼續採用的通姦罪,
納入應該檢討
的範圍。
這個時候就要考慮到談台灣民風的問題了,堅持通姦罪應繼續存在很多都是
站在台灣時機
未到或民風不適,就要問了,那台灣民風究竟是偏向自由還是保守,
本朝以仁孝治國,重視倫常,刑法也有一大部分承襲於大清律例,反而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
,承襲前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制,在男女平等上,比起本朝來說,反而先進許
多。由於傳
統禮教倫常,我們對於「姦」這個字,自然是敏感異常。
禮教又是一個很詭異的點了,我們自詡為先進國家,思想卻意外的很保守,
很多所謂的“
枷鎖” 往往是女性給予女性的,造成這種現象的,是男尊女卑下,對於女
性“貞潔”有
根深蒂固的堅持,說白一點就是被老公以外的人用就叫做“姦”,看看那
精美的西斯版就
知道男人千人斬叫英雄,女人就賤pu,原來有洞沒洞差這麼多(很多都是
女人罵女人= =
: 說到大清律例,刑律第366條(也就是大清刑法第366條)規定,「犯和
姦(也就是通姦
)
: 者,無夫杖八十、有夫杖九十」,而第367條還規定,「凡縱容妻妾與人
通姦,本夫、姦
: 夫、姦婦各杖九十。」
: 這意思是甚麼呢?清朝的通姦罪,只針對女人,男人通姦是不犯法的。
如果未婚女性與
已婚男性通姦,要打八十下的屁股;而身份如果是已婚女性,那麼就加十
下。至於男性,
那麼肯定沒問題。唯一處罰男性的時機,就是如果縱容妻妾與別的男人通
姦,則老公、老
婆 、姦夫,通通都打屁股九十下。
: 中國是沒有通姦罪的,但是本朝承襲大清律例,博大精深,當然要有通姦
罪的設計。本
朝的通姦罪,規範在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其相姦者
,亦同。」,很遺憾,這條規定不分男女,與大清朝不同,都要受到約束
。而且我們在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特別為了維繫家庭,開了一個特例,也就是告訴不可
分的例外。甚
麼叫做告訴不可分呢?就是如果有兩個共犯,要提告就要兩個一起提,不可
以只告A不告B
。然而,在通姦罪當中,可以選擇只告小三,不告配偶,以免破壞家庭和諧。
做個假設,會不會最後夫妻合體,搾乾小三呢?
: 另外一個比較有趣的規定是,在刑法245條中,另外針對通姦罪提到,「第
二百三十九條
: 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以,如果配偶事先知情縱容,或
是事後原諒
, 就不能提告,這樣的規定還好,不像大清律例,事先縱容就得要打屁股。
: 為什麼要廢除通姦罪?首先要從「姦」的定義去論處。基本上,所謂的「姦」
,在刑法
的意義上,必須是兩人性器官的接合。所以如果是一人的其他身體器官接合另
一人的性器
官(白話文叫做口交),是不能處罰的。如果連口交都不能處罰,遑論牽手、
接吻、愛撫
等等,只要沒有性器官接合,那麼刑法就不能管。這樣的定義就很有趣了,就
算脫光衣服
蓋棉被純聊天,有沒有違犯通姦罪,就要看檢察官與法官認定的尺度了,即使
沒有撿到保
險套、衛生紙、自己錄的性愛光碟,他們還是可以自由地認定應該有通姦;這
樣的通姦,
到底有甚麼意義?如果通姦罪要處罰的原因是因為配偶對感情不忠貞,難道脫
光光在一
起上床,只要沒有接合,就不違反感情忠貞的義務?
老實說我也覺得頗瞎的...
: 重點還在於,台灣的民情社會,對於男人外遇,還是跟大清律例一樣,同
情讚嘆外加上
不
: 處罰。舉例來說,男人外遇,我們稱之為風流。被老婆發現時,婆婆就會
出面了,「男
人
: 嘛,逢場作戲,想當年你公公怎樣怎樣,我還不是怎樣怎樣就走過來了。
」,老婆接著
就
: 會想,孩子不能沒有爸爸,所以最後決定,只告小三,不告老公,變成兩
個女人的戰爭
。
: 如果是女人外遇,我們稱之為淫蕩。被老公發現時,岳母絕對不敢出面,
而是跟著女婿
一
: 起罵自己女兒不要臉。老公最後會決定,姦夫淫婦通通都告,順便離婚拿
孩子監護權,
財
: 產一毛都不給淫婦,那個可能在一起十年、幫自己帶小孩洗衣服煮飯十年
的淫婦。至於
姦
: 夫,當然是帶到南港山區關在狗籠裡打一頓順便在傷口澆上蜂蜜水,三天
三夜後再說。
: 所以,通姦罪對於男人而言,真的是無傷大雅;但是對於女人而言,簡直
就是惡法一只
。
: 然而,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性別,竟然是女性居多,認為可以做為婚姻倒台
的最後一道防
線
: 。我只能說,心都不在了,法律到底如何挽回婚姻?
: 通姦罪,平均不過判刑三個月,易科罰金也就九萬元,到底誰會怕誰?
: 最後,我再來補充一條大清律例。刑律第285例(也就是大清刑法第285條)
規定,「凡
妻
: 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婦依
: 和姦律斷。」、「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淩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
若姦夫自殺
其
: 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 這條文比較複雜。意思大概是說,如果妻子與他人通姦,當場抓到姦夫淫婦,
立刻把兩
人
: 殺死,無罪。如果殺死姦夫,妻子還是要打屁股。嚴重一點的罪行,就是淫
婦與姦夫合
謀
: 把老公殺死,這時候妻子要凌遲處死,姦夫只要斬首就好。問題是,如果姦
夫殺死老公
,
: 淫婦不知道,可否放過淫婦?答案是不行。淫婦還是要賜白綾一只,可以上
吊自殺留全
屍
: ,比起斬首高一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