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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回應一下關於
“若有人願意用自由權換生存權“這個問題
猛然想到李茂生教授有提過相關論述
所以照找了一下想給原po參考
當時案件是男童割喉案
行為人即是以“寧可獄中吃牢飯“的心態
出處: http://ppt.cc/dYzW
原文:
李茂生
2012年12月8日
今晚演講的最後,有位政大大二的同學問了一個問題。如果監獄改良得太舒服,很多人都想犯罪然後可以進去住,那該怎麼辦?我已經忙了一整天,身心俱疲,結果用了很粗魯的方式回答了問題。我說,你知道什麼是John Howard的劣等原則嗎?然後我又問了在場的聽眾,有人知道什麼是劣等原則嗎?舉手的人不多,於是我粗略地說明了一下,結束了這個問題。事後想想這種劣質的回答真的很不好,所以在此稍微詳盡一點回答,希望知道那位同學的人,可以轉告一下。
2009年,我在一場研討會中發表了以下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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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監獄起源於十八世紀末葉,其始祖是被謂為監獄之父的John Howard與圓形監獄概念的創始人Jeremy Bentham。
John Howard於1777年發表篇長達489頁的The State of the Prisons in England and Wales「英倫與威爾斯監獄情事」,將當時監獄中悲慘的情形告知大眾並要求改革。於霍華德的時代,因為勞役場中已無任何有意義的勞動,所以成為收容多餘的犯罪人之處,當時土牢與勞役場間的區別已經逐漸模糊,受刑人與被告混雜於一處,男女老少不分,連債務不履行的人都與犯罪人關在一起。霍華德參考了荷蘭等的經驗,於書中建議設置有規律的勞動、宗教教誨的國立懲治監(penitentiary
house)。霍華德認為獨居與沈默可以令人反省(新的規訓技術?抑或馬丁路德教義的重現?),而且獨居可防止逃亡,反省後的犯罪人將會養成節制與勤勉的德行。氏認為對於無法回應寬大處遇的受刑人應該給予殘酷的懲罰,對於反抗紀律的人只應給予活存所必須的水與麵包,並執行嚴格的獨居。
不過本書最大的重點在於監獄內物質生活的改善必須維持住「劣等原則」,亦即受刑人的生活水準必須低於一般社會中最下階層者的水準。這是一種「集團式」的差異化與劣等化,是一種集團人口的規制知識,對於歐洲大陸的影響比較大(宗教的認知與對於單純體力勞動者的社會需求)。相較於霍華德,邊沁的思想則對美國的影響較大,除宗教原因(較不受傳統制約)外,主要是因為美國對於勞動力的需求不太一樣,為求擴展國力,美國需要各種各樣的有能力而且能獨立作業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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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那麼作為一種割裂階級方法的、儼然存在於任何一個社會的劣等原則,其除了表明赤裸裸的階級歧視與低劣人種的鄙視外,到底還發揮了怎樣的社會功能?我認為當一個社會會逼迫本來得自由地生存於其間的人們產生想要透過犯罪而於監獄中尋求生存的契機時,這個社會根本就是生病了。原本最低生活水平的監獄反倒是優於自由社會,這難道不是生病了嗎?而且,當社會的底層發出求救的訊號時,如果社會中的大眾仍無法查知這個警訊,反倒是用批判的態度面對社會底層的吶喊,那麼這個社會還會有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