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果旅遊作家並沒有獲得許可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6-28 16:25:22
※ 引述《Machadango (抹茶糰子)》之銘言:
: 我承認會想來問實在是覺得台灣日旅書籍的出版有點誇張,
: 乖乖申請許可的作者真的太稀少。
: 或許很少讀者知道出版書籍使用相片並揭露他人資訊是需要
: 取得許可的,但身為作家、出版社,連這點基本知識都沒有
: (還是故意忽視),我真的感到很不可思議。
: 但我很好奇的是,如果你知道手上這本書的這位作者根本沒
: 有獲得許可,你還會繼續支持嗎?
: 最近在京都這邊的神社廟宇之間開始流傳台灣人都會未經許
: 可擅自刊登,讓我有點難過……
直接回一篇比較清楚好了~
你說商業使用(1)建築物照片(2)揭露地址等資訊 都應該要付錢
一開始有點被你搞混了,你到底主張收錢的根據是"尊重"還是"法律"?
若是尊重似乎不構成你想強制收費的權利,對使用人也稱不上義務
但看你後來的補充似乎是說是"日本法律",我不懂日本法,想請問
一下,在日本的法律依據大概是什麼? 著作權還是營業秘密的?
退一步言,就算在日本有依據,在台灣我是想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據,
' 然採訪之前若先簽契約約定不得商業使用另當別論,
我想到最接近的依據是著作權法,但著作權法第58條對建築著作本有限制
且那些日本古蹟是否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也不一定
所以我不懂,到底想憑什麼這樣主張? 若你有理由可以直說無妨,
可能有我不懂得什麼地方弄錯了~
最後,強調一下,我並不是說台灣出版商因此可以完全不管而隨意使用,
但是國內法與外國法有衝突並不少見,究竟該如何接合可以再討論,
但我不覺得就像你說得如此絕對,完全是台灣出版商的錯,
你文中給我的感覺有點像"你把日本當成天一樣"
他們怎麼樣,台灣就要無條件照作,
重申一次,我不覺得答案如此絕對!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6:30:00
到別的國家遵守人家的規定我以為這是最基本的尊重與常識
作者: TIPPK (佞夏雨)   2014-06-28 16:30:00
嗯........我覺得 你自刪比較好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6:31:00
那照你說法阿兜仔在台灣守法,也是把台灣當成天囉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6:32:00
只為了提醒特定國家的人,請你們遵守規定,這樣還不算丟臉那怎樣才叫丟臉?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6:39:00
那是a大不是M大吧,另外,我的依據是尊重及台灣形象是你要談法律我才跟你講法律的,另外說我把日本當天還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6:39:00
人家明明就是問大家在不在意這些旅遊書裡用的照片是未經廟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6:40:00
方授權,是你自己一直跳針扯日本法律和台灣法律的。如果一都只拿法律當標準,不覺得很可悲嗎?再説,在台灣出版所以就不用尊重人家的規定?可以把人家的
作者: Lovetech (一念之差,哭哭)   2014-06-28 16:43:00
原文提到是尊重當地法律 並不是把日本當天 難道你贊同外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6:43:00
規定當屁?這是什麼鬼邏輯?
作者: Lovetech (一念之差,哭哭)   2014-06-28 16:44:00
國人在台灣拍走法律邊緣的照片或影片 但在他們國家沒違法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6:44:00
台灣法律只能限制台灣嘛 那你去日本要採訪當然就是照日
作者: willreturn ( )   2014-06-28 16:44:00
尊重 尊重 尊重 尊重 幫你畫重點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6:45:00
只是人跑回台灣了 日本人也沒辦法 就像台灣經濟犯跑到大陸 台灣抓不到也沒辦法~如果循正常管道 今天根本沒辦法拍到照片 也沒得出書嘛 因為他沒申請許可哪來拍照
作者: Lovetech (一念之差,哭哭)   2014-06-28 16:46:00
我想M大是想喚起讀者在支持之餘 注意背後的道德問題
作者: CHRISTINAYEN (CHRIS)   2014-06-28 16:48:00
這應該跟肖像權法有關 這屬民法財產權問題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6:48:00
我覺得比較有解得就是日本得那些文化還是財團法人過來跨海對台灣出版社打官司~之前也有台灣人賣原單(仿貨
作者: CHRISTINAYEN (CHRIS)   2014-06-28 16:49:00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可以查一下!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6:50:00
)被日本總公司跨海告~但到這樣 台灣人名聲也臭了啦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6:52:00
我講過N遍了,你在人家「境內」拍攝,那是人家的財產,不可用一般公共場所的建築物來看,你如果會日文,自己參考 http://artscoop.jp/artlaw/picture03重點是這明明就是個尊重的問題,當然你如果要說,不尊重人家又如何,我就不繼續跟你討論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6:55:00
就像奇美博物館也是私人的一樣啊 不是登記在政府名下的怎麼能算公共財呢?只是他有類公共財的性質罷了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6-28 16:56:00
我比較驚訝有人覺得反正不在日本出版,所以可以不用遵守日本法規,照片隨便亂用也沒關係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6:57:00
你都說不一定了嘛 那幹嘛要去賭呢? 更何況在日本境內就違法無誤嘛~一開始就是用違法的方式才搞到商業照片的 人家當然可以抱怨嘛...
作者: maxmaxmax83 (max)   2014-06-28 17:01:00
好扯喲…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7:05:00
境內就是人家的財產所有地,我允許大家進我家院子,可沒一併允許大家可以擅自把我的寶物拍了拿去出版好嗎一定要搞到連攝影都不允許才行?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08:00
樓上, 道德有瑕疵的事件不等於有違法, 沒法律依據不一定能強制要求給相對的利益, 原文不就只是說這個?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10:00
當然能談就談啦 可是問題現在是出版社沒找人談就自己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7:10:00
偏偏有法律依據啊,在日本私人財產是及文化財受保障的「是」受保障的(漏字)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11:00
出書了啊~這才是比較大的問題 如果你說今天我們都談好了 然後發生糾紛 那當然不一定都台灣的問題嘛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12:00
出版物在台灣而且日本法規定和台灣有衝突...要用哪邊的規定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13:00
所以林克穎逃回英國,人家英國法院幹嘛甩我們,又不殺英國人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13:00
這有爭議,台灣出版物是要按照台灣規定走還是日本?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14:00
所以這就是國際間的誠信問題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7:14:00
所謂衝突是台灣規定不可申請許可,日本規定要申請許可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7:14:00
你煩不煩,一直扯台灣法律和日本法律,抹茶又不是廟方人員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15:00
如果台灣裝死日本也拿我們無可奈何,但台灣想給別人什麼形象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7:15:00
她只是希望大家能夠尊重日本廟方的規定,不要讓別的遵守規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7:16:00
OK,所以台灣人需要強制才會顯現尊重嚕?那我就不多跟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16:00
...英國都要求我們證明司法系統完整, 還要經過當地法院判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7:16:00
定的人以後一併被人家拖下水搞到連拍都不能拍,這樣到底是
作者: ally929 (Ally)   2014-06-28 17:17:00
有哪裡難理解?就是尊重二字到底是哪裡難理解了?
作者: willreturn ( )   2014-06-28 17:17:00
最佳解法大概是禁止台灣人攝影吧,我絕對贊同不要搞到像北海道那顆樹被噴漆一樣的下場啊...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18:00
那也應該是談好在出書 不是先出了再來說要談吧XD 商業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18:00
...如果依法出版商能逃當然就逃, 畢竟有爭議, 消費者能做是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18:00
前提就是英國承認我們的"領地地位",台灣才有引渡林克穎機會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19:00
這就是法律中間的模糊地帶,我們希望人家尊重台灣的"領地"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19:00
抵制, 但實際上能用法律去要求和尋求解決的只有日本吧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20:00
但是卻覺得自己不需要去尊重別人"領地",回台灣就沒事了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20:00
所以日本哪知道今天遊客來拍照是要出書還是自爽的?那變成最後就是從嚴認定都不給拍~但到後面就是損害其他人
作者: np75   2014-06-28 17:21:00
這個是很有意思的問題 最好的方式是台日政府共同談判討論出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21:00
談法律的時候, 很常把情感拉下去一起講然後焦點就模糊了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21:00
的權益啦 搞倒都不給拍我不覺得有比較好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22:00
出版商不尊重是事實,但是台灣法規是可以,日本規定不行
作者: willreturn ( )   2014-06-28 17:23:00
覺得不給拍是不錯的解法啊 事實上也很多景點都不准拍
作者: otina (otina)   2014-06-28 17:23:00
要怎麼解決就是很有趣的問題, 不是小老百姓說了算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23:00
三星很多專利就是靠先偷跑賺錢的,事後人家告他們早就賺飽飽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24:00
但現在三星在國際的名聲,大廠能不要跟三星合作就不合作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25:00
所以聽說現在拿大單眼+腳架去拍很容易被盯上 這也算是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25:00
現在三星四面楚歌,就像will大講的,長遠下來什麼後果誰知道
作者: willreturn ( )   2014-06-28 17:33:00
問題是 連談都沒談就自己先出書了 這算什麼?講著談判談判好像很理性有格調 實際上台灣人做了什麼咧還不就連談都沒談 連告知都懶得告知 就自己拍照賺錢去小學生都知道借人家東西要先講吧 難道成年人會不曉得?幫你畫重點 是告知 連告知都沒有 講什麼談判咧沒有人說一定要聽日本的 但連告知都沒有是要談判啥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40:00
就事論事,我是讚成你的說法,因為法律要跨國際是要有邦交日本和台灣根本沒有邦交,用法律來談很搞笑。用道德來說吧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41:00
有爭議時,有的是先澄清再做(出版)。有的是不做澄清先鑽灰色地帶,然後才說這個有爭議,該說這叫有彈性還是...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41:00
很多人混淆道德和法律了,就法律來説,日本人對台並不友善至於道德嘛,我個人是很看不起迪士尼搞個50年100年條款啦不然日本人使用三國演義要不要付版權費?
作者: willreturn ( )   2014-06-28 17:43:00
三國演義的版權是自由使用的喔XD 跟萬葉集一樣除非你要用的是台灣某個出版社的白話版三國演義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44:00
三國演義算是古著...就跟聖誕歌一樣很難追溯版權問題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44:00
三國演義的"故事","人物造型"等也可以主張版權喔因為衍生太多枝節,衍生創作也有著作權的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45:00
以前我也是著作權的支持者,自從看到它被濫用後我就反對了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46:00
三國演義的故事本身不用(過太久了) 但如果是後來自創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46:00
真正的創作者沒有得利,反而是懂法律的人在占著作權人的便宜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47:00
生日快樂歌也有著作權喔,尊重著作權不能亂唱要付費給他遺族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48:00
u大你是說對啦,但現在是在講金閣寺的照片問題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48:00
日本有個什麼著作權協會,連自己看樂譜公開演奏都侵權
作者: huahae (格子控)   2014-06-28 17:48:00
嗨鬼打牆嗎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49:00
生日快樂歌明顯有著作權當然依法辦理,但現在是在討論日本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49:00
我對那些著作權爭議非常清楚,所以後來轉變立場了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50:00
如果按邏輯下來日本多數會摸摸鼻子就算了,但做生意不是只有
作者: whoman (疲憊~只想平順)   2014-06-28 17:50:00
簡單說就是不要臉就能出版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50:00
日本既然不承認台灣國家地位,要台灣遵守日本法律很搞笑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51:00
遵守規定這麼簡單(中間也牽涉到誠信問題),所以我才會舉三星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51:00
如果日本承認台灣是個國家,再來談法律比較適合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52:00
不然人家根本不把你當一回事,要你錢(版稅)時才會出來叫兩下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52:00
但三星現在承擔很多後果。做生意甚至遵守法律要看長遠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53:00
不太懂~所以全世界有幾個國家承認台灣? 所以現在台灣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53:00
這就是台灣政府要出力的地方阿,但現在就是有爭議時,我們是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54:00
要先踩灰色地帶去做?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54:00
新加坡犯他們法 就不會被抓囉?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54:00
守地方法,在台灣守台灣法,在日本守日本法,跨國際就國際法日本人先不承認台灣為國家,現在要台灣守日本法,這才叫搞笑所以在台灣開車撞死人的英國人幹嘛要立馬出境?懂嗎?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55:00
而且侵權 要跨海告也是可以啊 不然菜正元是怎麼回事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55:00
你要怎麼解讀當然可以,但做生意的絕對不會像你這樣想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7:56:00
你覺得三星不是第一可以啊,不過它就是第一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56:00
所以人家英國承認台灣有"領地",同意引渡林克穎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7:57:00
如果那麼好 HTC就不會被判賠那麼多錢
作者: ctie (ctie)   2014-06-28 17:57:00
為什麼人家要同意台灣領地內的法律制度,要求林克穎遵守?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8:00:00
一個命案都要搞那麼多年,幾張照片要走法律途徑可以啊日本要是因為旅遊書拍照而承認台灣主權,太好了記得日本AV產業還跨海來告過著作權,結果敗訴原PO要不就用 "道德" 來説,用法律請日本先承認台灣主權吧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6-28 18:06:00
推 中肯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8:07:00
所以日本沒承認台灣主權也沒必要尊重日本的法規了?我一直都是在用道德再說,是有人要先講台灣法規的好嗎有人問法規,我就貼網路上的資料回去給他看而已,但我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8:09:00
那你說那個付幾萬元也是 道德 嗎?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6-28 18:09:00
跨國際就用國際法囉 不然自己國外觀光客不准拍照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8:09:00
要求的就是別「人家說了不要你還硬上」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8:10:00
你可以不要付啊,我就沒付,所以我也沒用,人家商品要訂多貴是他的事情,你可以不買,但不能不想付錢還硬搶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8:11:00
那就全面禁止嘛,講那麼多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6-28 18:12:00
拍了除了自看 PO上FB或部落格公開算不算呢?有商業廣告
作者: euphoria01 (我是小明我瞎了)   2014-06-28 18:12:00
目前就是出版這塊blog那還不包含在內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6-28 18:15:00
實際上很多都是寫幾篇BLOG就集合出版成旅遊書啦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8:16:00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人付錢,我說金閣寺有這樣的規定你可以選擇不付錢,但你不能硬用,怎麼會變成我要人付錢?!
作者: maywr5297 (站在我的角度看你的世界)   2014-06-28 18:17:00
http://ppt.cc/UT8H 來看一下這篇,很清楚娥基本上就是就算你拍了,也不是你的,因為那是人家的東西另外出書跟部落格是兩回事,出書是直接而明確的商業行為就算不拿稿費,對於出版社來說還是圖利行為的糰子我覺得妳可以聲明啦,問題妳要所有人接受這事我覺得很難,然後妳過度在意這事,可能會氣死 Orz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6-28 18:19:00
違法就等著被告 看當事者告不告阿 說那麼多
作者: maywr5297 (站在我的角度看你的世界)   2014-06-28 18:19:00
之前攝影版才在戰路人肖像權的問題,換成我被拍又沒告知也是很不爽......事實上人家很少跨海打這種官司啦,只是會變成後面想走合法的人,會死很慘罷了........乖乖去問然後就被回你們台灣人不是都不授權就直接出書的嗎? = =這種既定印象難以洗刷才是真的可怕的後遺症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8:21:00
來告啊,歡迎!!!台灣主權可以因著作權而受到肯定,太棒了!!!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8:22:00
不用告,直接就禁止攝影好了,然後全世界的人一起怪台灣人,多棒~台灣又再度躍上世界版面
作者: maywr5297 (站在我的角度看你的世界)   2014-06-28 18:23:00
不會告啦,反正以後很多會禁止攝影罷了XDDDDDDD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6-28 18:23:00
禁止就禁止 規定清楚 大家都不會違規多好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4-06-28 18:26:00
等到觀光客都不去了,又要來推個觀光促進活動都怪台灣人?台灣人真偉大。等日本和台灣建交再來黑也不遲
作者: agete (agete)   2014-06-28 18:27:00
有沒有違法可以看下面有一篇回文~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6-28 18:28:00
其他地方我不知道,京都可是非常少在國外推動觀光的,因為不需要日本上版面跟台灣人形象無關我不在乎,我只在乎台灣人形象,如果你不在乎,那也是你的自由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6-28 18:39:00
法規寫清楚照辦照告就好了 根本和形象扯不上邊國際也是看法規的啦 自己有權利可以告不告 更是無臉吧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6-28 19:14:00
你說我沒看清楚,害我還再看一次……“但我不覺得就像你說的如此絕對,完全是台灣出版商的錯”,啊不然勒,被盜用的人還要附什麼責任?“並不是對方怎麼規定我們就該怎麼做”,“在台灣發行,所以為何要照對方規定來做”這些都是你的發言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6-28 19:20:00
你可以看下一篇,有解釋為什麼不一定有問題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6-28 19:20:00
要介紹別人文化用來營利,還要不尊重別人規定,真的完全不能理解我看了~想法不變,應該說你可能只想討論法律問題,但我覺得純粹的尊重也很重要
作者: luann (luann)   2014-06-28 20:07:00
這篇邏輯真的很怪 跑到別人地盤拍照 還宣稱使用規定不能寺方人員說了就算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6-28 20:23:00
下一篇已經有懂日文的人翻譯法條囉,就算在日本,我用自己照的照片是不需他允許或付費的,基本上跟台灣法沒什麼差別所以廟方是在主張於法無據的利益,這才叫不當得利。我只能說,不要人家說規定如此,你就當然覺得規定是對的。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6-28 22:06:00
=w= 這不是尊重的問題吧……
作者: mitmyiosus (即使,就在雨中)   2014-06-28 23:04:00
推這已經不是尊重問題了......
作者: bluemidnight ( ★ 朔方 ★)   2014-06-29 00:13:00
為什麼第一篇文自刪了呢...@@
作者: petestar (酥酥麻麻。小派皮)   2014-06-29 00:49:00
我覺得第一篇文沒什麼問題 人家說不行就尊重很難嗎自刪反而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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