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rion ()》之銘言:
: 第一次用手機發文,如有凌亂請見諒。
: 家裡是開洗衣廠,最近一位客人拿一條DAKS的領帶來洗,東西是沒洗壞。但客人一直堅持說洗後變硬?
: 報價一條要六千多...我不懂這牌子的行情,不知是真的這麼貴還是被坑?實在很煩惱(-_-)
以後遇到這種高級衣物 或是疑似高級衣物拿來送洗 先問是不是很貴
有沒有甚麼特別要注意的地方 然後就先把醜話說在前面 萬一如果不小心
可能會如何如何 再問對方是否仍然要送洗
然後先把底下條文看過有個底
或是把底下條文印個小冊子DM分送給喜歡送洗高級衣物的客戶
至於你們家這次的狀況 外人很難判斷對錯還有該如何處理
畢竟東西到底變成怎樣 只有你們看過
底下列出適用跟你這次消費爭議有關的條文 請自己參考自行判斷
經濟部商業司訂定
洗衣定型契約範本
http://www.lba.org.tw/qa_serch.php?lang=1&mother_id=3
第 五 條
衣 物 毀 損 時 之 賠 償 數 額
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
能合意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
,依第三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
價之十五倍為限。其因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者,以不逾洗衣價
之十倍為限。
二、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送洗衣物毀損者,
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
三、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
式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其因其
他過失致生毀損者,亦同。
顧客送洗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事先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之洗衣
價及因洗滌或保管之過失致生毀損時高於前項之賠償數額。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者,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之,但
其賠償數額以不逾重置價格為限。
第 六 條
重 大 毀 損 擬 制 為 滅 失 之 約 定
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者,視為第四條之滅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毀損程度重大:
一、送洗衣物嚴重縮水、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不適顧客穿著者。
二、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
三、送洗衣物移染、變色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之情形,致顧客不願穿著者。
四、其他毀損程度重大者。
第 四 條
衣 物 不 能 返 還 時 之 賠 償 數 額
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之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
者,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之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
他因素計算之。無發票或其他單據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於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之二十倍賠償之,
但最高賠償限額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整為限。
二、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之十倍賠償之,
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一萬元整為限。
前項所定保管期間,依第八條之約定定之。
顧客與洗衣業者得就第一項所定之損害預定賠償數額,
其預定數額逾一萬五千元者,洗衣業者得加收洗衣費用。
洗衣業者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賠償後,發現送洗衣物者,應即通知顧客。顧客得於通知
到達後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之賠償金額後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於第一項所定情形,顧客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洗衣價為折扣價者,仍依無折扣價計算前項所定之賠償數額
第 十 條
爭 議 之 週 處
因送洗衣物發生糾紛時,顧客或洗衣業者得請求洗衣業者所屬商業同業公會、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團體進行調處或調解。
前項之調處或調解機構依當事人合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