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pius (Lipius)》之銘言:
: 開頭就再強調一遍:把狗放在機車踏墊上載危不危險、好不好是一回事,
: 可以另開主題討論這個行為道德上該不該譴責,但警察今天執法是否有據
: 是另外一回事。
: 然後我這篇要講的是依法執法的問題。
: 畢竟誰都沒有在現場,沒人能真的百分之百確定事實是什麼,所以就用有
: 限的資訊推論吧。然後不管大家討不討厭現在很流行的拍照PO網,畢竟
: 影片呈現出的資訊不會說謊,但人會,所以就用影片內可以得到的訊息討
: 論,意思就是警察說第一次攔停不停、騎士回說在橋上根本沒辦法停這個
: 就放一邊吧,不過八成會有人說不能只挑自己有利的去講,但就算今天第
: 一次攔停不停,你後面攔停下來警察也必須於法有據的要求對方出示身分
: 證。但今天從從影片內可以清楚聽到警察說要攔檢騎士、要騎士出示身分
: 證,但說不出騎士具體違反了什麼法律或交通規則,同時也有說出這樣載
: 狗是違規的。
: 所以重點在於騎士這個行為到底有沒有違規,依據我有限的水平,法律上
: 狗的定位屬於動產、物,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1款對機車
: 載物的規定是:「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載物者,小
: 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
: 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
: 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 」用最嚴格的標準來看,影片裡的狗有超過20公斤嗎?如果沒有,那騎士
: 到底違反什麼法?警察有什麼權力這樣對待他?
: 這也是整個影片騎士最不爽的地方:我載狗的方式沒違規,警察憑什麼用這
: 個理由攔我、要求我出示身分證?
: 所以警察行為可議,跟用機車載狗危不危險無關,而是基本的執法程序就有
: 瑕疵,而程序正義是執法上非常重要的事情,重要到在法律上可以將整個案
: 件翻盤掉。而結果的正當不會合法或合理化程序的瑕疵,即使實務上很多查
: 緝犯罪是這樣來的,例如在路上看到可疑的人就盤查一下,沒有合法的依據
: 叫對方出示身分證,對方也傻傻的出示然後就被發現是通緝犯逮捕。結果是
: 正當的,不代表我們應該鼓勵這樣的行為,一旦認為因為某人看起來很壞、
: 有刺青、嚼檳榔、看起來就是個八嘎囧,所以警察有「權」隨意盤查他、要
: 求他出示身分證。那麼跟哪天警察看你不爽就可以過來叫你出示身分證,過
: 來訊問你,甚至把你帶回警局有什麼不同?
: 今天沒有搜索票,也不符合無令狀搜索的規定時,即使警察知道這間房子裡
: 在製毒,也沒有權力直接踹門闖進去。程序的正義不是在保障壞人,而是在
: 保障所有人不被國家權力恣意的侵害。也不用說我就很乖,我沒做什麼壞
: 事,所以警察怎麼攔我問我要求我都可以配合,你願意接受警察於法無據
: 的查緝,不代表不願意接受的人就是心裡有鬼或身上有屎。
: 最後,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就是不能把個人情感、道德上綱到法律。所以討
: 厭在婚前劈腿的人,覺得這樣很不道德,但你沒有辦法因為被劈腿,或是
: 看到身邊有人劈腿就打電話叫警察抓他、叫檢察官起訴他、叫法官審判他
: 。你想要讓自己情感上的厭惡,或道德上的不認同可以成為公權力制裁的
: 依據,那就去遊說立法吧,或自己有一天選上立委後推動立法。於法有據
: 、依法行政很重要,也是基本,但是請謹記,法律賦予國家權力過度的擴
: 張是很可怕的,歷史上很多屠殺和對人權的侵害,都是「於法有據」的,
: 光是這種「合法」的行為就夠可怕的了,更何況是公權力於法無據的行為
: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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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執法程序的問題,
這部分其實跟警察職權行使法比較有關係,
目前提到的資訊有載狗、安全帽沒戴好、手把掛飲料、第一次攔停不停…
在臨檢的法律上,對於客觀上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方是可以要求停車並查驗身分的,我
不知道就警方或其他人的想法載狗這個算不算是易生危害啦,但我是覺得滿危險的。
然後攔停未停因為影片沒有拍這部分,
所以單就真的如果沒停的假設來說,
未停的這個動作其實會讓警方可以合理認為有“異常舉動”然後進一步做強制行為,所以
路上遇到警察臨檢攔停請不要慌張或以為自己沒犯罪就不理他們喔。
這個事件我覺得媒體報導的有點誇張,
警方今天問題在於沒有很明白的告訴當事人有危險的考量而是用載狗違法的不精確字眼,
以及警力支援的人數造成民眾觀感問題。
而當事人…光就影片來看也是一副我要po網鬥臭你們的感覺,
然後媒體又推波助瀾…不然這件事其實並不算很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