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ndy00251 (ㄚ頭)》之銘言:
: 因為搶黃燈被警察攔下說是闖紅燈要開罰單(當然搶黃燈是危險行為啦)
: 不過我記得可以當場提出疑慮
: 就對警察說:可是我是黃燈過來的耶
: 沒想到警察突然大聲且口氣惡劣對我說:你閉嘴!別人都乖乖沒講話妳講什麼話!
: 讓我當場嚇到說不出話來,而且好想哭喔!
: 想要申訴他的態度卻發現申訴專線0800-018-111是空號!!!!!!!!
: 整個想討拍啊…
關於"闖黃燈"這件事到底能不能開單?
我努力估狗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
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在第三款裡確實有適用"可能性",
端看"黃燈"在交通號誌裡的定義是什麼?
以我的認知,黃燈是指"車輛在停止線之前應減速並停止,已越過停止線者,應加速通過"
我不知道原原po是哪一種,我也沒有很肯定我對"黃燈"定義是不是有誤,不過闖黃燈還是
危險性很高啦!
至於警察態度這一塊,我還是想說警察不是服務業,不需要哈腰屈膝的,當下路口情況警
察會認為民眾有錯(也許是適用法規錯誤)的情況之下,雙方各執一詞,警察會認為"不服
取締"。
所以我覺得還是直接去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比較有實益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