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不是學法律的 對民法更是一竅不通
本文在法律專業的板友眼中看來可能很沒知識 但想借標題誠心發問
現在已知抵制無效 遊行無效 刑法懲罰有限度 政府都裝死
但身為消費者 可不可以依據「健康遭受不法侵害」
對黑心廠商進行「精神損害」的求償? 可行度有多高? 效果有多大?
根據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廠商應該一點也不怕抵制 但他們最愛的就是錢
如果食安問題一爆發 就一堆消費者找律師告死他 讓他們賠錢賠到拖褲子
這樣廠商應該不太敢胡作非為吧
看到美國消費者對此事的說法 有感而發
但是 如果可行 台灣應該早就開始告廠商求精神賠償了吧? 純粹好奇能不能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