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離題了,原文恕刪
主要是想再更進一步探討推文中提及的想法
(因想說的東西太多,思緒有點發散+跳躍,還請見諒)
我常覺得自己像法律人又不像法律人
不像法律人,是因我最初唸的高中是三類組,考進大學也是唸生科
和純法律系同學的思維邏輯在根本上有些差異
然而之後我讀完了整整五年法律系課程,現在也在法律事務所上班
所以又比一般大學理工科畢業後去唸科法所的同學更像法律人一些
尷尬的是我會被一般人指著鼻子說:你們法律人都只會死背法條,不懂變通,
造就出一堆恐龍法官等等等
(天曉得其實我從來沒背過法條,反正夠重要的條號自然就會記住
不重要的也不必浪費腦容量記了)
卻也曾被純法律系的同學批判,認為我想法太過現實
根本不理解某個法律學說的中心思想云云
(我一直認為,如果一個學說的中心思想是好的,但用在社會上無法被多數民眾接受,
或是實行上會造成許多人的困擾,它就只能是個理想,不適合變成法律)
說真的,法律這種東西並不適合一個正常高中畢業、才18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唸
這跟智商、會不會唸書沒有關係
一來是這些人還沒經過社會的歷練,很難真正理解這些法律背後的含意
二來是這些人在沒接觸過其他刺激、心智不夠成熟,
就貿然一頭栽入法律,被整個法律架構體系「洗腦」
(請原諒我用這個字眼,但我真心如此認為)
就常會造成法律人覺得自己的判斷明明很合理,為何一般人就是無法接受?
他們(包括法律人及一般人)不曉得的是,那是由於雙方在思考的面向本質上便有差異
我並不想一一評判哪一方的邏輯比較正確或合適
但當法官依法做出的判斷,與人民期待不符時,矛盾、對立就出現了
當然我要先強調,其實大部分時候我認為法官是比較有道理的,反而是民眾斷章取義
然而無論如何,我認為都是教育出了問題
不管是因我們的法律系教育出了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人
或是台灣對一般人的法律教育不夠普及,讓人民面對法條時卻成了識字文盲
這一點其實我從某些資深律師身上多少可以窺見
比如說,我曾遇過一個執業近20年的律師,
理論上他應該算很資深才是,然而或許因過去沒接觸過科技產業
即便他過去為其他產業撰寫過無數合約,但他為科技公司擬出來的合約就是很僵化
甚至可能沒有辦法好好保障客戶的權益
或是碰到專業智財案件時,他只能將客戶工程師所寫的東西稍加潤飾後送狀
甚至無法理解該案原被告雙方真正在爭的到底是什麼
又或再舉個例子來,常會有律師並不懂當事人真正想要什麼的情況
他們有時不容易體會,當事人究竟想掙的是錢?是公道?抑或其他?
我曾看過一個案子,原告向被告求償100萬,但被告只願拿出30萬和解
原告本想錢拿一拿就算了,因覺得繼續興訟曠日廢時,而且他也只想要錢
可律師認為勝訴機會很高,一直鼓勵原告官司繼續打下去
最後結果是他們官司確實打贏了,法院判被告要給原告100萬元
然而被告名下一毛錢都沒有,原告即便取得100萬元的債權證明,也不過是張廢紙
倘若當時雙方和解了,或許他還能拿到30萬
有些當事人又不一樣了,他們不在乎錢,要的只是出一口氣、或一個法律上的公道
他們固然不是不在乎輸贏,卻更著重過程
或將訴訟當成一種手段,逼迫對方出來解決問題
這些都是法律系學校課程不會教你的
當然,純法律人在踏入社會後,自然有機會去學習、接觸這些
就像第一個律師處理過一些科技公司的案件後,漸漸有了經驗
往後的科技合約便寫得嚴謹多了
至於第二個律師,也開始會去思考、詢問當事人內心真正想得到的東西
進而調整訴訟策略,不再以「打贏官司」為目的
但對於一輩子都在學術界(或還還未離校)的人而言
可能真的很難想像法律理想和現實的差距
以原文提到,反對將人客體化,或是將人命量化的概念,理論上說來絕對是好的
每一條人命都有它的價值、都值得被尊重,這點我完全肯認
以前唸書時,一個常被提起的問題是:
若今天你是火車駕駛,前方有岔路,一邊是平時使用的,一邊最終則是被廢棄的鐵道
你看到你應該要行駛的正確軌道上,有三個小孩在上面玩耍
你緊急想將火車開往另一條廢棄的軌道,以避免壓到三個小孩
卻發現還有一個小孩在廢棄的軌道上
你的火車已無法即時煞車了,那你該選擇撞死三個違規在使用中鐵道上玩耍的小孩,
還是撞死那個乖乖在廢棄軌道上玩的小孩?
一邊是違規但有三條人命,一邊則是正確卻只有一條人命
針對這部分,法律人有太多爭執和想法
雖然我自己是比較傾向就讓那三個違規小孩去死吧
不過無論支持哪一方,我都認同該主張有其道理
但回到原主題,如果今天是一架被恐怖份子挾持的飛機,上有乘客A人
飛機即將撞上大樓,樓內有B人,且大樓附近馬路、房子內有C人
一旦飛機撞上去,死的就是A、B、C
那麼究竟該不該把飛機射下來,犧牲A人救B、C的性命?
我反而覺得這例子在「理論上」非常好得出結論
若是A本來是可以不用死的,那究竟要不要為了B、C而犧牲A,或許還有得爭
既然A不管怎樣都要死,為何還要讓B、C一起賠葬?
就因為人命無法量化,所以與其讓我下達射下飛機的命令、背負全飛機上A條人命
不如讓飛機上的恐怖份子將A、B、C一起殺掉?
難道這就是部分法律人(或某些「悲天憫人」之人)最終的核心思想?
這樣的觀念,恕我想不到「偽善」以外的形容詞,來表達我對它的看法
推文中有人提及,即便實務上可以這樣做,法律也不該這樣規定
就這點我是認同的
如果今天有個明文法律表示:政府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犧牲少數人利益
那這國家肯定完蛋了,立刻一路朝專制集權國家的方向奔去
所以法律絕對不可以這樣規定
今天讓我反彈的是,為什麼要明文規定
「不可以把被恐怖份子挾持,即將撞上大樓的飛機射下來」
如果今天法律上沒有這類規定,國家(或人民?)就可以基於個案判斷能不能這麼做
倘覺還有機會挽回便等等,覺得沒機會,或為避免造成更大傷亡,就射下來
再讓法院去衡量就當時情況,這樣的處置是否妥當
(要是在八卦板,一定很多人會說法官都嘛事後諸葛,
但至少比事先就把路堵死的好吧?)
所以我才會說,訂下這種規定根本畫地自限、畫蛇添足
再說說死刑吧
我在ptt上曾po過不少關於我對死刑看法的文,不過好像幾乎都被洗掉了
事實上,「沒有人可以剝奪他人性命」本來就是一個假議題
否則你上戰場要不要殺敵人?你被壞人拿槍指著的時候,能不能反擊後將他殺了?
如果你認同戰場上可以殺人、生命危急時可以殺死那個危害的人
那我不知道你憑什麼以「沒有人可以剝奪他人性命」的想法反對死刑
(至於為避免錯判無辜之人而反對死刑,其實解決的方法非常非常多,於此不贅述)
也許某些法律人又要跳出來說什麼構成要件、阻卻違法、罪責什麼什麼的...
我只想說,麻煩把你的刑總教科書丟掉,多看看外面世界吧!
以下最後這一段,才是我真正PO文的動機
但前面廢話講太多了,害我完全忘記了=_=+
其實上面的問題困擾我許多年了
直到九月時聽了林三元老師(法官)的講課,方覺茅塞頓開
林三元老師大學是唸台大法律系,算是我所謂的純法律人
但他後來又唸了科法所,所以思維還滿偏向理組的
他提倡的「實證法學」,固然目前實行上或許還有許多困難
但用科學的方法「觀察、問題、假設、實驗、證明」去處理法律問題
(像是做訪查啦、統計裁判數據等等)
「了解社會或人民真正需求」,進而「調整立法、判決的方向」
或思考如何教育民眾知法懂法
也許是最能夠讓「法律盡量貼近現實、符合民眾觀感」的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