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鳥同事都在去年初離職了,一直忍耐、也努力到現在,
決定給自己最棒的生日禮物就是離開這間鳥公司!!!!
想請問大家,依照勞基法規定的離職前預告天數: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這20日有包含假日嗎?
我已經工作了一年又七個月,想2/6號前提出離職,
這樣在2月底前應該有符合勞基法的二十日前?
已經想好離職的理由了,到時候也會帶著手機去錄音,
提出離職的同時也一併詢問公司規定離職流程
(因為我們是小公司,所以制度很不明確..)
不知道到時候會不會遇到甚麼無法招架的狀況....(因為老闆很機車)
另外想請問離職證明書是一定要請公司開出的證明嗎?
它是用在哪方面的呢?
想到要離開就覺得好開心,可以體會前輩們的感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