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規定,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有20天的預告期(含週休及國定假日),
勞資雙方都適用,所以會有以下情況:
勞方提離職: 2/6 提離職,最早可在 2/26 辦理離職手續。
但會領不到足月薪水,且一般都會在工作日將勞健保轉出,
今年 2/27-2/28 為連休假期,所以 2/26 公司就會先將勞健保轉出,
除非資方很佛心,幫勞方到 3/2 才退保,但依原po狀況,
不太可能這麼佛心幫忙繳。
也就是說,勞方將會遇到:
1. 未足月薪水,改採日薪(須含假日薪)。
2. 勞健保中斷,勞保只保到 2/26 ,健保則二月份皆須自繳。
基於上述兩點理由,我是建議一般是最少要做到 3/2 才辦離職手續。
而原po提出的幾個問題,回應如下:
1.預告期:
預告期是必須的,但高於預告期的天數,
例如想做到 2/28 或 3/2 ,是可以跟資方協調離職日,
資方可以不同意,但不能低於預告期天數,
如果要勞方提早離開,就必須給預告期的薪資,否則就是資遣,
資遣就要拿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2.特休
公司無特休是違法的,根據勞基法規定,
員工滿一年未滿三年可享有七天特別休假,
公司不可以不給特休,但可以規範如何給。
例如年資計算方式為當年度1/1至12/31,
勞方必須是1/1到職並於12/31仍在職,那麼隔年1/1即有七天特休,
如果是中途進公司,那隔年就是依比例給特休,
假設是6/1到職,隔年6/1至12/31共有四天特休。
另一種計算方式比較簡單,就是到職當日到隔年到職的前一日,
例如6/1到職,那就是隔年5/31仍在職就算滿一年,
6/1起有七日特休到再隔一年的5/31。
原po既然工作滿18個月,那就是享有七天特休,所以可以爭取,
但要注意年資如何計算。
另外就是特休如果沒休完,也可以折抵成薪資給付,
但也有人是把離職日壓後,先休完特休才辦離職手續,
兩種方式都可以,看怎麼跟HR談。
3.非自願離職
拿非自願離職完全不會影響下一份工作,但要注意非自願離職單上,
資方通常只會勾選第四項(我記得是不適任),因為其他選項對公司都是不利的,
這時候就得跟公司談判,不過公司大概都不會理你,
如果有時間,可以上勞資調解委員會申訴(預告期協商不成也可以申訴)。
至於下一份工作會不會知道你是非自願離職,答案是不會,
但有兩種例外情況:(1)你自己告訴HR。(2)HR打電話去前公司詢問。
第一種跟HR講清楚就好,第二種就是看你跟前公司HR的關係怎麼樣,
所以一般都會建議,如果是要走同產業,最好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4.年終
要求繳回年終也是違法的,雇主無權這麼做,但年終並沒有在勞基法有明確規範,
如果還沒領年終就提離職,雇主其實可以不用給,
所以大家才會忍到等年終入袋才提離職,這點原po就有做到。
5.錄音
其實錄音是無法變成呈堂證供的,
除非你一開始錄音時就告訴老闆說你接下來的談話都會錄音,
這樣錄音的結果才可以變成證據。
總之,除非是問勞動局的承辦人,才會比較熟知法條及相關規定,
如果問到的是志工,那當然都會回答不出來,
倘若真的有勞資糾紛,就直接上調解委員會申訴,
委員會會先發函請勞資雙方在委員見證下先進行協商,
如果真的不成,資方也不理,那委員就會建議勞方採取下一步行動。
以上,是從大學打工到目前工作遇到的勞資糾紛心得,
也建議各位(男)女孩們要熟知這些關於勞方的基本權益,以保障自己。
※ 引述《kiki318 (KIKI)》之銘言:
: 求救>"<
: 我剛剛跟老闆提出離職後,說想做到2月底,
: 老闆要我做到2/17,後面的薪水就不給我,
: 還硬要我寫聲明是自願做到2/17,
: 我跟他說勞基法規定沒有這樣,但他現在生氣狀態中不聽我解釋。
: 我現在正在努力地找勞基法相關規定,
: 希望有這方面的高手幫忙指點,謝謝!!
: p.s. 辭職全程我有錄音,但不知道清不清楚
: 內文補充1.: 已有拿到年終
: 內文補充2: 我們公司無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