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真的心有戚戚焉..
本來沒打算回,不過想一想,還是決定多嘴回一下!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執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這是類似美國的「好薩瑪莉亞人法案」,主旨在於使見義勇為者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
當然,見義勇為是道德層面,做與不做,每個人有不同的決定,只是不希望國人被過去的少數個案影響心中道德良知!
別問我救不救...我去查這個法條就是答應!
※ 引述《hellobla (hellobla)》之銘言:
: 記得以前看過類似討論,我的觀點是不會。
: 該篇原po遇到的疑似是癲癇症狀,後來上來問有點後悔自己沒幫忙CPR。
: CPR不是萬能…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不清楚原因就亂CPR感覺後續問題就很多,說不定還會
: 加重傷患病情。
: 雖然在學校學過CPR的課程,有拿到一張小小的救國團(還是什麼組織)的證照,但我自認
: 沒專業到能判斷對方的狀況,除非真的完全沒呼吸心跳。
: 今天看到醫生的這篇文章,真的覺得醫護人員好雖小。
: http://health.businessweekly.com.tw/ARTL000026863_2.html
: 救活人不一定有感謝,救不活還有問題,不救要被罵沒道德…之前在路上願意幫忙救人的
: 護士真的好偉大。
: 之前北榮的醫生實在有夠雖小,被亂告後來還被拿來跟殺女童的嫌犯一起比喻。
: 雖然失去親人的家屬心情崩潰多少能理解(好啦其實我不能理解),但遷怒到醫護人員身上
: ,以後沒人願意當醫生,倒楣的還不是全臺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