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離職了
因為單位內長期缺人
累積未休的假大約有40天
跟主管提到是否可名義上約定月底離職
然後放一個月的假 實際月底離開公司
主管拒絕了
他表示這40天的假可以以月薪除30的金額換算
如果讓我放一個月的假 會導致公司少聘一個員工 影響運作
另外 這樣放一個月只能消耗22天的積假
等於公司還要多付福利(八天)
於是我表示這些積假都是因為加班而來的
而且當初在員工守則上的約定是擇日補休
主管很堅持如果名字掛在單位的一天就不能不上班
也問過人事室 他表示本公司無加班費這件事
想請問一下大家 這種情況該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