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6合意性交 就沒有強制性交罪的問題
現在的問題是
女方未滿20歲 凌晨到男方家中
是否家長/監護人知情且允許
這個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雖然女方並沒有脫離家庭
但在深夜離家 若沒有經過監護人的同意
可能會有爭議
建議還是請教律師後再做決定比較妥當
※ 引述《SDboxer (生人勿近~ 漂流者Andy)》之銘言:
: 這個事件跟八仙的事件~
: 都同樣的說明 台灣人普遍的法律都有待加強
: 條文已經有人貼了 我就不重複~
: 直接說說重點 是16歲未滿不能發生關係(刑227)
: 除非你也未達18歲有兩小無猜條款~
: 其實你朋友不用怕 因為你說是同班同學
: 不只女生可以告男生 男生也可以告女生性侵 重點在舉證
: 如果女生(男生)要告對方性侵 那就要負舉證責任~
: 女生就要保留驗傷單跟對方當事人相關指紋 唾液DNA等證據
: 也就是要從兩個方向證明~
: 1.確實是受到性侵害(也就是"不合意")
: 2.確實是由加害人所犯下罪刑
: 相反的你如果要防禦也從這兩方面下手~
: 第一點如何證明你們雙方是合意的 保留相關的對話紀錄
: 先申請保留當晚電話通話 如果能證明當晚的對話有曖昧且對方無外加強迫的驗傷單
: 假設對方都拿不出來 檢察官可能就直接就不起訴
: (不合意的重點其實在手腳有無抓痕 指甲有無加害人DNA 身上有無抵抗的等痕跡)
: 你真的走上法庭你還可以告對方誣告及破壞名譽 跟女方收點錢壓壓驚
: 其實也只要跟女方家長搬刑227跟舉證責任
: 如果他們都拿不出證據 他們基本上就會知難而退了
: 五十萬那也太獅子大開口了~真的上到法院也不用賠這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