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務] 甚麼是一罪一罰阿??

作者: qazijn (oh yes)   2015-07-26 02:27:40
根據定義
一罪一罰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8
  一罪一罰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亦可稱之為一罪不二罰原則。由於我國
刑法採取罪責原則,所謂罪責原則就是,行為人僅對於自己的過錯負責,不會因為他人的
過錯而受到連帶處罰,這和民法的損害賠償法理不同。因此,對於一個犯罪行為,刑法上
僅要給予一次充分評價的處罰就已經足夠,不需要也不可以對於一個過錯行為,給予兩次
的處罰,這是基於充分評價的要求。
最近一個板上判決我是覺得很奇怪啦
轉路文章內有違反板規的推文多個
作者: mytoychiu (\(≧﹏≦)/)   2015-07-26 02:31:00
嗯...版務不是只有版主可以用的標題嗎
作者: 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   2015-07-26 02:33:00
版主明明是說他不採用一罪一罰以免無期徒刑齁
作者: mytoychiu (\(≧﹏≦)/)   2015-07-26 02:33:00
然後你對刑法一行為的理解有誤 請自行找教科書研讀
作者: 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   2015-07-26 02:34:00
版務是可以用的。「因一罪一罰會使刑期無以計量,故以十年計算。」閱讀能力...........「因一罪一罰會使刑期無以計量,故以十年計算。」呵呵呵
作者: LeftCorner (僕は臭肥宅です。)   2015-07-26 02:38:00
一個轉文(內含推文)行為或區分為多個轉(單一)推文的行為,看你怎麼認定
作者: 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   2015-07-26 02:38:00
爭論是毫無意義der~
作者: sarutobi (溪蓀)   2015-07-26 02:40:00
只能跟你說刑法上這個認定頗複雜
作者: doggy1985 (火鍋人)   2015-07-26 02:41:00
為什麼有人要推同樣的句子兩次 這樣不會違規嗎
作者: LeftCorner (僕は臭肥宅です。)   2015-07-26 02:41:00
不只刑法,行政罰也另有規定~~
作者: 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   2015-07-26 02:42:00
唉,語意要讀懂,閱讀測驗從小就要多做喔
作者: sarutobi (溪蓀)   2015-07-26 02:42:00
板主不是念法律的,你要是把刑法相關制度都引進來,板主會很困擾
作者: 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   2015-07-26 02:43:00
版主的語句就是說,他不採用一罪一罰,你現在到底在幻想什麼堂堂想改革女版的人不要因為一個噓就小家子氣呀
作者: Golf19 (19Golf)   2015-07-26 02:47:00
言語心高氣傲正是半桶水的最佳表徵,你不要太見怪
作者: qazijn (oh yes)   2015-07-26 02:48:00
拍馬屁至少要知道 他的本意 不要拍到馬腳喔
作者: kaity0609 (kaity)   2015-07-26 02:48:00
沒有一罪一罰所以一次桶十年?那麼十年刑期的衡量標準在那?生日56這樣做也只是剛好而已
作者: bubble0419 (泡泡)   2015-07-26 02:56:00
懂你的疑問 但因為版主的回應是不做一罪一罰的原則(可是版規又說不得違反中華民國的法律,應該也要等同於使用中華民國的制度來同等對待版友,這其實有矛盾。)加上若不使用一罪一罰,版規的責罰是警告或是兩個月以上。其實應該還有商議空間,因為不清楚原作者本人轉錄到推文是無心還是有意,10年的感覺是太長了。只是也要原作者自己跟版主反應,再看版主的回應來提出質疑也不算太晚。
作者: kaity0609 (kaity)   2015-07-26 02:58:00
2個月到10年,傳說中的大躍進嗎?
作者: nekojun (廢文機)   2015-07-26 03:19:00
從無期徒刑到有期10年啊
作者: kaity0609 (kaity)   2015-07-26 03:24:00
版規我看了,樓上你看了嗎
作者: nekojun (廢文機)   2015-07-26 03:39:00
板主的意思比較像一罪一罰合併執行吧!因為一罪一罰加總無期徒刑,所以合併以10年執行
作者: kaity0609 (kaity)   2015-07-26 03:53:00
妳的看法就是原po想表達的問題,這點我跟妳意見不同
作者: nekojun (廢文機)   2015-07-26 04:17:00
所以你覺得?
作者: kaity0609 (kaity)   2015-07-26 04:25:00
跟原po一樣
作者: CKY8864 (CH3NY0)   2015-07-26 07:54:00
大躍進耶
作者: KuoChingKou (國慶爺)   2015-07-26 08:41:00
推文一次算一個違規,違規約為50次以上(保守估計),6m*50=300m,大概是25年,,念為初犯,故改採10y+1退文,不以一罪一罰。戰不了板規就戰日期,個人是不太懂初犯就桶十年?不好意思,是因為初犯,(才)只有十年至於為什麼是一罪一罰,一個I'd發言算一次違規,在這次的水桶都是如此,轉錄文章下推文屬於『各帳號違規』,故已此做判定。可參考過往轉錄文章所受罰則,每個都是一最一罰由轉錄者承受
作者: prince (修紗窗紗門換玻璃)   2015-07-26 10:04:00
I would / I had
作者: bubble0419 (泡泡)   2015-07-26 13:03:00
其實如果照這個解釋,是矛盾的。以一罪一罰來說,因一罪不二罰(轉錄多項他人推文,應以一次計)且不因他人過失(他人推文不雅)而加重刑罰。刑罰是不會累計,也是要從禁言及水桶兩個月起跳。假設說了不以一罪一罰為原則,那就不應以一罪一罰的情況累計多項罰則後濃縮為10年。刑罰還是要從禁言及水桶兩個月起跳。雖是兩種罰則,但結果其實應該要是一樣。但如果這只是版主認為轉錄文章涵多項不雅推文,就是10年水桶。其實也沒什麼爭議,只能明白這版的法規是從重量刑,自己轉錄文章時就要小心。
作者: chubbyball (桂花綠茶)   2015-07-26 13:59:00
看你是幾行為侵犯多少法益,依氣爆事件看一個爆炸侵犯多人法益,以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如果你每天桶一個人,多個行為侵犯多法益,以50條數罪併罰處之,較像現在板主做的訂一個執行期
作者: tingover (腦子有洞)   2015-07-26 17:19:00
版規要用刑罰規格喔 這麼兇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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